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1:38: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教师资格制度的性质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没有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

3、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毕业学校负责审查和填写.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申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申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申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具备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特殊技艺者,通过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其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后,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检项目,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2)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3)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由指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负责测试。测试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经由省语委办验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已经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约有效期内不再重新测试。

3、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由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

教育教学工作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考察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和测评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各级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对在学期间教育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应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3)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由学校自行决定.

(四)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须考试合格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2、高等学校教师参加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岗前培训,修学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再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

(一)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及对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实行自愿的原则。

(三)凡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依法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非依法律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四)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原则。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学校或户籍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有: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4)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只限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思想品德鉴定和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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