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税收相关法律复习资料税务行政复议4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14 09:22: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行政复议审理中的证据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制度,基本原则是,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这一证据规则同样适用于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规则》还明确,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依据《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在税务行政诉讼程序中,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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