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渎职罪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17 19:17: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渎 职 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除个别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多为故意; 特殊:玩忽职守罪为过失
  客体: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注意:①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主体)
  ②主观方面:过失
  ③客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要求致使重大损失(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or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意:①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别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
  ②客体:国家保密制度,(区别于间谍,为境外提供情报罪 客体国家安全)
  ③客观方面:a要求情节严重才犯罪
  b不要求泄露给特定对象(区别于间谍,为境外提供情报罪)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①两罪区别:a发生场合不同(刑vs民、行政); b行为所指对象不同(犯罪嫌疑人vs.当事人) c构成犯罪条件不同(枉法裁判要求情节严重为要件,而徇私枉法罪无此要求)
  ②主体: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③客观方面:利用司法职务之便
  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
  ☆注意:①要求利用职务之便(没有用,则以脱逃罪共犯论)②行为的3个对象(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③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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