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25 22: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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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人)。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喧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⑤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⑥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规定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2002年1月28日,国税函[2002]104号批复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须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
  作为印花税课税对象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性质不尽相同。如有些凭证记载有金额,有些则未记载金额;有些凭证供长期使用,有些则只满足临时性需要。这样,就有必要根据不同凭证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合理负担、便于征纳的原则,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
  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
  (一)比例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4档,即:1‰、0.5‰、0.3‰、0.05‰。按比例税率征收的应税项目包括:各种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这些凭证一般都载有金额,按比例税率纳税,金额多的多纳,金额少的少纳,既能增加收入,又可以体现合理负担原则。其具体规定是: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税率为1‰。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其税率为0.5‰。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的规定税率为0.3‰。这类合同从低规定税率的主要考虑是:企业的购销量大,从购到销要签两次合同;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则要按承包总金额计税。因此,为照顾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宜于规定较低税率。
  4.借款合同的税率为0.05‰。因为借款合同的税基较大,从平衡各类合同的税负考虑,需要从低设计税率。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从2007年5月30日起,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包括A股和B股)。
  (二)定额税率
  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采取按件规定固定税额,单位税额均为每件5元。对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单位税额均为每件5元。由于这类凭证没有金额记载,规定按件定额征税,可以方便征纳,简化手续。
  在确定适用税率时,如果一份合同载有一个或几个经济事项,可以同时适用一个或几个税率分别计算贴花。但属于同一笔金额或几个经济事项金额未分开的,应按其中的较高税率计算纳税,而不是分别按多种税率贴花。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以低税率凭证代替高税率凭证纳税,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三、减免税优惠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法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由于这种副本或抄本属于备查性质,不是正式文本,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其不应再征收印花税。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lEl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lO.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11.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3.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对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应照章征收印花税。
  15.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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