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刑法中的期限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25 22:24: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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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的期限
  1、追诉时效的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刑罚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3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4种情况:独立适用或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刑罚的适用
  (1)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内。
  (2)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年。
  (4)减刑的限度: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处死缓的,不得不于12年(不含死缓执行的2年)
  (5)减刑起始时间:无期徒刑罪犯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一年半后,方可减刑。死缓罪犯死缓执行期满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6)减刑间隔时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有有期徒刑的罪犯,再减刑时不得不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7)假释的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1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8)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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