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重点汇总:破产法律制度(2)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10 01:17: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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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1.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得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债务人进行和解的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撤回根据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2.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1)指定管理人
  (2)发出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及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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