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奸淫幼女罪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10 01:38: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奸淫幼女罪
  定义: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1)客体:幼女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
  3)主体:同强奸罪主体。特殊主体,“双达”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成为本罪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即教唆未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强奸的)。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必须明知是幼女而奸淫。
  5)认定:
  (1)无论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定罪。
  (2)只要行为人的外生殖器与幼女的外生殖器接触,就构成既遂。
  (3)如果因为外貌原因或幼女自称14周岁以上,以至行为人误以为其不是幼女,若违背其意志而强行奸淫,以强奸罪论;若幼女自愿(包括卖淫),则定嫖宿幼女罪。
热点资讯:
2009年各院校法律硕士复试分数线汇总
编辑特别推荐:
2009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2009法硕指导:宪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汇总 2009法律硕士指导之法理篇简答题资料集
2009年法理学单项选择题专项练习题汇总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总
更多信息请访问:百考试题法律硕士站 百考试题论坛 把百考试题法律硕士加入收藏 


相关文章


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论述累犯制度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强奸罪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奸淫幼女罪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非法拘禁罪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