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四十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29 21:53: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所以,选项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可能排除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不能排除犯罪故意,对刑事责任也不能发生任何影响,所以,选项B对象认识错误也不能排除犯罪故意。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可能影响犯罪停止形态,即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所以,选项C手段认识错误也不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客体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于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一般认为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即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在客体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注意】本题将客体认识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分列,这与《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论述是不同的。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客体认识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被笼统地归为目标认识错误之中。正是由于上述的不同,有许多考生认为本题有一定的难度,感觉无从下手。其实,如果真正理解《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目标认识错误的论述,就会发现在目标认识错误中,实际上客体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也是不同的,由此正确回答本题也就不难了。本题再一次提醒考生,对认识错误这一知识点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2.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行为的区别。犯罪预备的客观方面行为是外显的、能够被人们发现和了解的外在客观动作表现,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没有具体的主观犯罪动机和客观的行动准备。犯意表示属于思想意识的范畴,不能对社会造成现存的、直接的危害,犯意的表示者常常是出于一时的冲动,用恶害相告来发泄内心的气愤,其真正的用意是为了摆脱内心的不平衡状态,并非产生了犯罪动机,更不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坚决摒弃“思想犯罪”,严格区分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界限。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原则上要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犯意表示,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真正意图上看,还是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分析,都不是为犯罪而创设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选项A是为了犯罪而勾结共犯的犯罪预备行为;选项B则只是犯意表示;选项C和D都是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注意】犯意流露(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2006年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对此,考生应予注意。复习这一知识点时,考生不能仅仅记忆犯罪预备的概念,而是应当掌握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的表现形式。
   3.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预备形态的认定。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两个方面:其客观特征在于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其主观特征在于明显的犯罪意图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在本题中,甲前往乙住所,并到达乙居住地附近,这是犯罪预备行为,但是甲由于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活动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以,甲构成犯罪预备形态,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在与钱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钱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
   B.乙在非法拘禁孙某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孙某死亡
   C.丙在绑架李某、向李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李某
   D.丁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的认定。选项A中,甲的罪过形式明显是间接故意(放任)。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定性,因此选项A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在选项B中,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选项C 中,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选项D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5.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这种情形属于罪数论中的( )。
   A.牵连犯
   B.想象竞合犯
   C.继续犯
   D.连续犯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为:(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根据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本题的题干显然构成牵连犯。选项B想象竞合犯和C继续犯都只有一个行为,而选项D连续犯是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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