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刑法新增知识点解析四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29 21:53: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事责任年龄注
  (一)年龄的计算
  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不是指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例如,已满14周岁,是指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已满1周岁。例如,甲1990年1月1日出生,其必须在2004年1月2日才属于已满14周岁,在2004年1月1日这天,仍然属于未满14周岁。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里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不是仅指触犯这几种罪名,而是指实施这几种行为。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的,都应当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又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盗窃现场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或者在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故意毁坏财物的,都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够成立的诸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此外,还需要注意,按照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明确列举的8种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的,即使社会危害性很大,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决水的,其社会危害性不低于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制造或者运输毒品的,其社会危害性不低于贩卖毒品罪,但是都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三)行为跨年龄段的处理
  对于不满14周岁实施危害行为,一直延续到成年时期的,只能追究其达到年龄阶段以后的行为的责任。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也实施过同样的行为,如果行为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应一并追究,否则,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实施的行为。例如张三在13岁时抢劫,获得赃物2万元;15岁时诈骗,获得赃物5万元;17岁时侵占他人财物,获得赃物1万元,由于对张三的抢劫行为、诈骗行为都不能以犯罪进行追究,所以,其犯罪数额只能是1万元(侵占罪)。
  (四)年龄计算的基准
  例如,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差一天满14周岁,发生死亡结果时已满14周岁的,对年龄应以行为发生时为基准进行判断。因为犯罪是表现于外的行为,责任能力是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辨认、控制能力必须是行为当时的能力。当然,如果行为人实施一定身体动作以后,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就应根据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时间计算年龄。例如,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在他人的酒中投入毒药,并将毒酒隐藏于酒柜中,他人饮用时,行为人已满14周岁的,可以认为行为人对自己14周岁以前的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险有排除的义务,其已满14周岁,但仍然不履行危险源排除义务,因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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