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刑法新增知识点解析十七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29 21:53: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故意伤害罪
  定义: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行为特征
  (1)必须非法。执行命令、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伤害不犯罪。
  (2)损害他人身体。例外情况:现役军人战时自伤罪、为了诬告别人而伤害自己构成的诬告陷害罪.
  (3)必须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包括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必然轻伤或重伤有着清醒的认识。间接故意——行为人不一定明确认识必然轻伤或重伤,此时,轻、重分别量刑,无轻伤、重伤不论罪。
  认定:
  (一)无故意重伤或轻伤他人的故意,造成暂时性肉体痛苦或轻微伤害的,也无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刑讯逼供、逼取证人证言、虐待被监管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抢劫、妨碍公务、妨碍作证等犯罪故意,不以犯罪论。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论。
  (二)(1)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前者只有伤害他人的内容,无剥夺生命的内容,他人死亡为过失所致;后者则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未遂乃意外原因所致。
  (2)对于经常发生的无故寻衅,不计后果,动辄拔刀捅人的突发行案件,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均为间接故意,顶间接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意外事件的区别。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致人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主观过错,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主观过错,定意外事件。
  (四)一般殴打行为作为暴力手段实施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妨害公务等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既犯抗税罪、强迫交易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按法条竞合处理。
  (五)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致使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均作为原罪的严重情节论,可判死刑。不定本罪。
  (六)几个重要的转化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罪致人伤残或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其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既转化,又从重。
热点资讯:
2009年各院校法律硕士复试分数线汇总
编辑特别推荐:
2009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2009法硕指导:宪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汇总 2009法律硕士指导之法理篇简答题资料集
2009年法理学单项选择题专项练习题汇总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总
更多信息请访问:百考试题法律硕士站 百考试题论坛 把百考试题法律硕士加入收藏 


相关文章


2009年法硕指导:刑法新增知识点解析十四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硕指导: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硕指导:刑法新增知识点解析十五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硕指导:刑法新增知识点解析十六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硕指导:刑法新增知识点解析十七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