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29 21: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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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偿(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和无偿;中外合资企业的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缴纳场地使用费);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土地也可出让、租赁、承包和划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划拨的限制;地下资源及其他的限制;用途限制;规划。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则
交易形式: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并或其他投资活动。
交易规则:民法规则,交易应经法定程序,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权利主体若变更,则为转让。
五、房屋基地使用权的按份享有,房屋区分所有。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概念: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无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受交易限制。
2、主体:机关、军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其他。
3、内容及限制: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有限制的处分权。
4、划拨土地的转让:受让者补办出让;转让方缴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保留划拨。
5、划拨土地的出租:单独出租的,需办理出让手续;办理租赁登记,并交土地收益。
6、划拨土地的抵押:报政府批准,出让金金额。
7、作价出资或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