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大集合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4:07: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
  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爆炸罪
  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
  3)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义:使用与放火、投毒、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程度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百考试题祝你好运。
  1)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驾车撞人、私设电网、向人群开枪射击、传播病毒或泄露放射性物质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5)认定
  6)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10年。
  4.破坏交通工具罪
  定义: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对象:正在使用中(包括临时停靠、随时开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不包括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农村作为主要交通工具的除外)、马车,破坏这些工具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构成犯罪的,可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破坏没有交付使用或正在制造、维修、储存中的交通工具,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3)客观方面:破坏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如操作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使交通工具严重受损或完全报废,足以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如果毁坏门或窗等辅助设施的或者盗窃车轮使车辆不能行使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以本罪论处;以是否可能发生颠覆、毁坏危险为度,车都不能开了,也就谈不上危险了。
  4)主体:一般主体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6)认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以爆炸、放火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一律定本罪;破坏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且危害公共安全,定爆炸罪、放火罪;未危及公共安全,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罪与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盗窃、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故意毁坏非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部件或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件且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定盗窃罪。本罪属于危险犯和结果加重犯。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行为实行是否终了。但有例外,行为终了了,并未造成危险,定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未终了,但造成了危险,顶既遂(未实行终了的既遂)。还有一种正宗的未遂,即开始实施,还未造成危险即因意外原因停止,如已经造成危险而因意外原因停止,仍为既遂。
  5.破坏交通设施罪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对象: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其他交通设施。
  3)客观方面:必须足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现实危险的,不构成本罪。熄灭灯塔,在轨道上搁置障碍物也算。
  4)主体:一般主体。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两种。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6)认定: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以直接指向的对象为标准。
  6.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定义: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1)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我国参加了国际社会有关打击恐怖组织、活动的国际公约。
  2)客观方面:积极参加指多次参加或偶尔参加但起主要作用。选择性罪名。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开始不知后又退出,不定本罪;开始不知,知道后,仍然不退出,定本罪。
  5)认定:恐怖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其要件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稳定。临时纠集的不算。且带有政治目标,必须专门或主要从事暗杀、绑架、爆炸、放火、劫持人质和交通工具,否则不算。本罪为行为犯。实施本罪行为后,又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百考试题祝你好运。
  7.劫持航空器罪
  定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客体:航空运输安全。
  2)对象: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如飞机、飞艇。军用飞机不算。
  3)客观方面:暴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杀害。其他方法:麻醉机组人员、机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4)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6)认定: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为改变航向或控制航空器而毁坏航空器的,定本罪;单纯搞破坏,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以杀人、伤害或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以方法行为被目的行为吸收,而定本罪;但劫持成功后,又杀人强奸等,则数罪并罚。既遂与未遂。本罪为行为犯。实施了行为,且控制了航空器,为既遂。开始实施,因意外而未控制,则未遂。
  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定义: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对象:各种枪支。不包括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
  2)客观方面:选择性罪名,既有行为的选择,也有对象的选择。针对一个对象实施了两个行为的,也定一罪。
  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
  6)认定: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区别——·枪支;客观方面——*1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品种制造、配售枪支2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3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枪支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单位,且是依法被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7)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1客观方面不同;2犯罪主体不同——后二罪主体只能为自然人。
  8)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枪支或民用枪的人员或单位。
  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对象:枪支、弹药、爆炸物
  3)客观方面:行为和对象的双重选择罪名。
  4)主体:一般主体
  5)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6)认定: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1侵犯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盗窃、抢夺的财物中夹带有枪支、弹药、爆炸物,且财物数量大,构成盗窃罪与抢夺罪,则定盗窃罪与抢夺罪。如果后又发现有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予以非法持有或私藏的,则定盗窃罪或抢夺罪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数罪并罚。
  10.交通肇事罪
  定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主要指电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进行公路或水路的交通运输。使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2)
  客观方面:必须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且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包括酒后驾车、闯红灯、超速、超载、强行超车、无证驾驶、驾驶有安全隐患或应当报废的车辆。作为、不作为(不修车)均可。
  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交通人员和非交通人员。
  4)主观方面:过失
  5)认定:(1)与一般交通肇事行为的区别是有无重大危害结果;(2)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主要是第三人、受害者的原因造成,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3)若行为人有主要过错,第三人和受害者也有过错,则应当减轻责任。(4)利用交通工具犯其他罪的,不定本罪,定其他罪。(5)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本罪从重处罚。(6)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将受害者隐匿而致人死亡的,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7)撞伤人后,又故意轧死人或挂带人逃跑而致人死亡、伤残的,按本罪与故意杀人(伤害)罪数罪并罚。
  11.重大责任事故罪客体:
  定义:,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观方面:1以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为前提条件。2。必须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否则,不定本罪。3。本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即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但情节严重,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隐患,但及时发现排解,且无严重后果,不论。
  2)主体:特殊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3)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4)认定: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论。主要因技术因素造成的,不论。但可以避免而未避免的,可论。本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发生的场所不同;犯罪主体不同。法条竞合的罪名有:重大飞行事故罪、工程重大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定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工程质量缺陷、导致坍塌、断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5)认定:本罪是结果犯。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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