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二十七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4:13: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判断题
   1.西周的大司寇是周天子的“六卿”之一。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该观点正确。
   西周时期,在周王之下,中央的最高司法长官称“大司寇”,是周天子的“六卿”之一。大司寇掌管建国之三典,辅佐周王全面处理法律、司法事务。因此本题是正确的。
  【注意】司寇是中国古代法官的名称。据《礼记》载,相传夏商已有司寇的官职,掌管治安刑狱。周朝有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掌建国之三典,辅佐周王“刑邦国,诘四方”,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掌管全国狱讼,即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秦时废司寇而称廷尉。后世以大司寇为刑部尚书的别称,侍郎则称为少司寇。
   另外,司寇还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刑罚名称。指将犯人派往边地瞭望敌情并服劳役,以此防御敌寇入侵。
   2.西周的“傅”即债券,债权人执右券。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答案为B。
   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关系发展,有了关于借贷契约的规定。傅是契约的一种形式,一般使用于借贷关系中。傅,是西周时的债券形式,方式是在一竹简的正面、反面都书写上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称为“别”。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发生纠纷时,司法官以此为凭审理有关债务、债权纠纷。所以本题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民事法律规范是在私有财产的形成以及财产流转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古代,虽然没有成文的民法典,而且民法内容都附于刑法典中,但是,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调整民法关系的民事法律规定,西周时债权法就较为发达了。出现了质剂和傅别两种契约形式。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凡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为“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剂”。傅别则适用于借贷关系,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3.“梏”是加在脚上的木制刑具。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国古代刑具制度。该观点错误。
   在古代,为了惩罚犯人和防止犯人逃跑,一般都会给犯人戴上刑具。这些刑具多为木制的。梏,是古代的一种刑具,商代时已经使用,用来限制罪犯的双手,因此,本题是错误的。
  【注意】“梏”一般与“桎”连用,商代时已有。《说文解字》:“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质地。”即,梏,是用来限制罪犯的双手的刑具,桎,是加诸于罪犯双脚的刑具。
   4.决事比是汉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考点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汉朝的法律形式。该观点正确。
   决事比,汉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机关用以比照判案的判例或判例汇编。汉朝时,凡断案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需要变通或修改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对解决同类案件具有法律的效力。这种法律形式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在当时被广泛使用。
  【注意】 中华法系具有独树一帜的特点,即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结合使用,成文法典解决全国统一司法适用问题;判例则解决灵活性与个案性的问题。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为用。故不同于大陆法系只注重成文法典,而否认判例法效能;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只注重判例法而不承认成文法典的效能。中华法系以成文法典作为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判例作为一种辅助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始终没有抛弃。相反,从秦汉时期开始,历朝明确认可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开展对判例法的研究活动。先秦时期,判例法就已萌芽,如在商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便已出现比照先例予以处罚的情况;到了西周,出现了表示判例的“御事”等用语;至春秋战国时代,判例的运用进一步频繁,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更为扩大,《左传》和《国语》等文献中曾多处记载了这些运用判例的事件。判例法的正式出现,是进入秦汉时期审判组织发达和诉讼活动规范化以后的事情,秦代的廷行事就是判例,汉代进一步发展出引经决狱和决事比。到封建社会末期,判例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清代的例甚至取代律的地位。
   5.三国时的《魏律》与南北朝时的北魏律均为18篇。
  【考点分析】本题材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编篡的变化,该观点错误。
   魏明帝时,鉴于汉律令过于繁杂,乃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旧“科”,参酌《汉律》,撰《新律》十八篇。这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北魏建国后,孝文帝为了加快封建化进程,学习中原先进的文化和法律制度,于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南朝各律,经过“综合比较,采精用宏”,多次编篡法典,最后修成《北魏律》20篇,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方面都有新的发展,是集前代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的渊源。因此本题是错误的。
  【注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重要的发展时期,此时,许多的法律制度开始成熟定型,并成为隋唐法律的渊源。因此,此阶段的法律制度应当予以相当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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