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法律硕士考试全真模拟试题及解析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5:20: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999年3月,研究员张某将其最新科研成果在一国际会议上发表。1999年5月张某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发明专利。依照专利法,张某的专利申请(  )。
  A.视为1999年3月提出的  
  B.不丧失新颖性
  C.已丧失了新颖性    
  D.应予驳回
  本题涉及丧失新颖性的例外问题.依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举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故本题选项为B。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A.B.C.D.解答:本题涉及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和法条熟悉程度的问题;首先,要注意结果加重犯的法定性。所谓结果加重犯,通常认为是在一行为已经实现了基本罪的基础上,又引起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等等。基本罪引起某种严重结果,是否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即是否作为结果加重犯,必须取决于法律有无明文规定,有明文规定的才作为结果加重犯。在明确了法定性之后,就剩下熟知法律条文的问题了。也就是说,要知道哪个罪在引起死亡结果时,法律规定为加重结果,哪个罪没有规定为加重结果,就可以解答本题。困难在于,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相当多,很难一一记住。并且在多选题中考这样的问题,选对三个选错一个,也是错。所以这属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这样的题不要幻想能拿分,猜猜算了。当然,如果不知结果加重犯受法定性的限制,恐怕连猜的资格都没有。查查与本题罪名有关的《刑法》第246条、第237 条、第261条、第248条,均无结果加重犯罪的规定,于是就选A.B.C.D。

  侵犯自由类犯罪界限和共犯、数罪并罚问题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 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
  1.张某和郭某为索取债务而扣押赵某女儿A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对这一非法拘禁犯罪负刑事责任。
  2.张、郭将A卖给他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出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二人在出卖A的犯罪中具有共犯的故意和行为,构成共犯。二人都是主犯。
  3.郭某奸淫A具有强奸性质,但属于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依法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不需要另行单独定强奸罪,数罪并罚。
  4.张某对郭奸淫A的行为不负情节加重的刑事责任。张某对郭某奸淫A一事,主观上并不知情,也没有奸淫行为,故对此不负刑事责任。郭某奸淫A属于共犯中的过限行为,应单独负责,张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5.关于陈某的刑事责任。
  (1)陈某收买A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鉴于陈某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依法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2)陈某将A拘禁1个多月,又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追究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3)陈某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具备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综上,对陈某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疑问点:
  1.关于是否要追究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的问题。法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将 A扣押1个多月,能否认为还属于“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如果认为属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不属于,那么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陈某将A扣押1个多月,因此而承担了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因同一事实,又认为陈某不属于“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是否有“一件事情两头沾”之嫌。正是因为这个考虑,所以认为可以不追究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较为合理。
  2.陈某是否构成盗窃罪问题。如果陈某骑走张某摩托车目的是为了索回买人款,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对此本题没有相应的事实表明。从题目给的案情看,陈某似乎是仅仅因为张某让其“人财两空”,而去窃取张某的摩托车,这不排除陈某窃取行为的非法性,可以构成盗窃罪。“事出有因”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酌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人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B.解析:考点是中止的“客观性”和“有效性”要件。

  李某投毒杀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作出真诚的努力以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并且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李某虽有自动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但缺乏真诚的努力且因此而没有实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具备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要件,故不成立犯罪中止。其杀人行为事实上造成死亡结果,具备了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全部条件,成立犯罪既遂。假如李某真诚努力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该告诉王某药中混有砒霜 (毒药的真相),这样才足以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甲为一精神病人。在甲患病期间,甲妻因要外出工作,将甲关在家中,以防甲外出惹事,甲从窗户跳出,并将行人乙打伤,乙花去医药费1000元。对乙花去的医药费1000元,应如何承担?(  )
  A.完全甲妻承担,因为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B.由受害人乙承担,因为甲妻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
  C. 主要由甲妻承担
  D.主要由乙自担,甲妻应给予相应补偿
  本题涉及监护人责任问题。本题的核心在于理解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题中,甲妻为外出工作,将甲关在自家房中,不能表明甲妻尽到了监护义务,故该责任应完全由甲妻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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