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刑法案例专项练习022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5:20: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
  2001年5月,赵某与钱某因涉嫌共同抢劫犯罪被捕,一年后赵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钱某作为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二人在监一有机会相间就密谋越狱逃跑之事。2003年10月的某日,管教干警罗某带赵某、钱某、孙某等三犯人外出劳动,赵某、钱某趁罗某、孙某不备用劳动工具将二人打晕,脱掉罗某的警服穿在赵某自己身上,然后逃跑。事后,钱某被追捕的武警抓回。监狱管教干警李某奉命侦查赵、钱二人脱逃一案,连夜对钱某进行审讯,要求钱某交待二人策划的越狱潜逃的计划内容、赵某的逃跑方向、可能的落脚点等等。李某对钱某反复作思想工作,交待政策策但钱某仍顽抗到底,拒不交待。李某十分恼火,称“敬酒不吃吃罚酒,看你嘴硬还是我的拳头硬”,遂在审讯室内对钱某进行拳打脚踢,并用警棍对钱某头部进行殴打,将钱某左耳打聋。次日,李某又将孙某带到审讯室,讯问有关情况,孙某称事发突然,自己又被打晕,记不清了。李某又用警棍对孙某进行殴打,达半小时之久,并称“在我面前装傻,有你好瞧的!”李某将孙某带回监室后,又对与孙某同监室的犯人孟某说:“孙某不老实,你要替我好好地‘照顾’他。”孟某为讨好李某,遂经常对孙某进行辱骂、殴打、罚站,李某对孟某的行为十分满意,多次违反规定给孟某送去烟、酒。不久,上级发现李某将钱某打聋一事,将其逮捕归案。在审讯期间,李某供认不讳,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指使孟某殴打孙某一事。
   [问题]
  (1)赵某、钱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何罪?如何处理?
  (2)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当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犯人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
  (1)赵某与钱某的脱逃行为应构成脱逃罪,其中赵某的脱逃罪是在死刑缓期两年考验期间内实施的,在查证属实后,应立即执行死刑;对钱某应将脱逃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抢劫罪的无期徒刑进行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李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要考虑到其虐待被监管人罪属于自首性质,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犯人孟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监管秩序罪。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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