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高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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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广东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普通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把百考试题高考网加入收藏夹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户籍在广东省的居民,具备报名资格:
  ⑴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 身体健康。
  2.在广东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并持广东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的,可在居住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指定的报名点(站)报名。
  3.属于引进人才,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含以上)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我省高中毕业学历,符合《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规定的,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4.高中阶段户口从省外迁入(须于高考报名时间截止前迁入)我省,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规定的,可以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5.参加普通高校招生非统一考试的考生(包括:保送生、部分外语语种[非英语]、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职教师资、第二学位学士、残障生、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等单考单招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6.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 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⑶ 在上一年度统考中因违纪作弊严重,受到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高考处理的考生;
  ⑷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7.考生原则上须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报名时,所有考生必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凡户籍在广东省的考生不得在外省借考,非本省户籍的考生不得在广东省借考。考生需在省内异地报名参加考试的,须经借考地地级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在高中阶段户口由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
  8.考生报考后,须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中毕业成绩、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以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或高中毕业鉴定等。纸质档案包括:考生本人签名确认的报名表、报考学校志愿表、体检表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电子档案内的报名信息是考生考试、被高等学校录取入学后学籍管理以及高等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考生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的信息错漏造成无法考试、录取和高等教育毕业证电子注册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报名时,应使用户口簿上的现用姓名(需与身份证同姓名)报名,并以此作为考试、录取的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指定中学统一管理。被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指定中学领取档案,并于报到时自带到录取院校注册。未注册报到、未录取的考生档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或单位。
  9.各报名点要认真做好各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严禁“非正常高考移民人员”报名。
  10.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就读学校证明报名,入学时由招生学校审核毕业证原件。往届生凭毕业证书报名,并递交毕业证复印件。
  二、填报志愿
  1.考生填报志愿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考生应认真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根据自己的选考科目和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分科类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填报志愿时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所报高校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一致。
  2.考生填报志愿在高考成绩及各批次录取控制最低分数线公布后进行。考生志愿填报根据考生成绩实行分层次分段填报,具体填报时间、方式另文通知。
  3.各批次高等学校录取后,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录取情况公布招生计划缺额较大的高等学校(专业)的计划缺额情况及补填志愿要求,让未被录取的考生补填志愿,组织相关高校进行第二次录取。
  4.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应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高等学校;凡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录取资格。
  三、招生体检
  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招生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3.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市、县(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责协调各体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4.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开展工作,如实反映考生体检情况,严禁宽检、漏检和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招生计划及章程
  1.高等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上报在广东省招生分专业的生源计划。凡在广东进行保送生、部分外语语种(非英语)、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职教师资、插班生、残障生单考,以及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部分独立设置的艺术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艺术类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类型的招生,其计划数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09年招生总计划之内。有招收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及部分独立设置的艺术类本科艺术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招生类型的学校须将招生专业及专业对考生选考科目的要求书面报送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入招生专业目录。属地为广东省的院校同时须通过“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公室(网址:www.ecogd.edu.cn)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各高校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时,必须注明专业的选考科目、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身体状况要求、收费标准等。
  2.高等学校编制分专业计划时,应根据广东省各科类生源情况及本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要求,合理确定各科类专业计划。
  3.招收体育尖子及布点项目高水平运动员的院校在上报招生计划时,需将招生的计划、项目、标准(如考试等级及运动经历)等一并上报,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4.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各高等学校必须制订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的编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表达要规范。
  5.招生章程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校区、分校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办学性质(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联系电话、网址、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等招生信息,特别是对专业的特殊要求,相关考试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要求,对加分考生或调整分数投档考生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应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6.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在4月1日前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上传,经省教育厅会同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准予向社会公布。高等学校还应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上传至“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7.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上报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分文科(含体育和艺术)、理科两册汇总编印出版《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8.各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录取时,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新生,必须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生源总量不足时,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招生计划总量如确需调整,高等学校应提前报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执行必须严格使用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责任。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杜绝违反计划使用原则的现象发生。
  10.录取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因生源不平衡问题需调整计划的,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处理因调整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跨省招生的本科院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其它招生院校不得安排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
  五、考试
  1.高等学校招生实行统一考试,按文科类(含外语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进行分类设置考试科目。
  文科类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为必考科目,政治、历史、地理为选考科目,考生考试科目组为“必考科目 选考科目”。其中选考科目可在考试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选考1-2门考试科目,组成1-2个考试科目组。
  理科类考试科目: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基础为必考科目,物理、化学、生物为选考科目,考生考试科目组为“必考科目 选考科目”。其中选考科目可在考试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选考1-2门考试科目,组成1-2个考试科目组。
  体育类考试科目:在文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或理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基础)的基础上,选考体育术科。
  音乐类考试科目:在文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或理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基础)的基础上,选考音乐术科。
  美术类考试科目:在文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或理科类必考科目(即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基础)的基础上,选考美术术科。
  2.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中的外语科目分英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
  3.外语类专业必须加考英语口语,其他专业是否加考英语口语由高校根据专业培养需要确定。英语口语成绩作为外语类及对外语有特殊要求专业的录取参考,由普通高校根据专业培养需要自主确定录取标准。考生自愿选择是否报考英语口语考试。
  4.英语口语成绩实行等级制,以A、B、C、D、E五个等级呈现。英语口语成绩满分为50分。考生考试成绩获得满分值85%以上的为A级(即获得42.5-50分),获得满分值75%-84%的为B级(即获得37.5-42分),获得满分值60%-74%的为C级(即获得30-37分),获得满分值45%-59%的为D级(即获得22.5-29.5分),获得满分值44%以下的为E级(即获得22分以下)。
  5.报考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的考生兼报理科类或文科类专业时需选考理科类或文科类选考科目。
  6.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 “3 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3”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是所有考生的必考科目;“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或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考试并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课程考试证书”。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退役士兵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
  7.高等学校应根据专业培养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各专业的考试科目组。原则上本科层次文科或理科专业参照《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专业与选考科目对应表》(详见附表)中的选考科目要求确定1-3门选考科目,组成不同考试科目组。专科专业选考科目由高校自行确定。各专业考试科目的组合可为一组或多组,当考试科目组为多组时,各考试科目组之间为并列关系。
  8.艺术类专业招生,凡我省艺术术科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所有高等学校的音乐教育和美术教育专业、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直接使用省统一组织的艺术术科考试成绩;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统一组织的艺术术科考试成绩,也可在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由院校再行组织考试。
  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其他高等学校须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办公室批准,方可组织术科单独考试。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的有关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术科考试成绩只适用于本校或本专业。
  9.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语文、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外语、文科基础、理科基础、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各科满分值为150分,音乐术科总分为100分,体育术科、美术术科总分为300分。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总分由5科考试成绩合成,即每位考生的总分由“3+文科基础/理科基础+1门选考科目”的成绩组成。当考生选考科目为两门时,考生成绩分别按不同科目组分别合成两个总分。
  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文化课总分按4科考试成绩合成,每位考生的文化课总分由“3+文科基础”或“3+理科基础”成绩组成。
  10.“3 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各科满分值为150分,参加“3 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成。“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合格成绩作为考生录取的资格。
  11.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由省招生办公室委托有关高校承担评卷任务。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顺利进行。
  12.考生考试成绩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统计、合成并公布,由各市、县(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13.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6月7、8、9日。“3 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时间:6月7、8日。
  六、考风考纪
  考风考纪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和实现消灭试卷雷同的管理目标;要防止、制止请人代考和利用通讯工具作弊及群体性违纪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1.加强领导,严肃考风考纪。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教学〔2008〕8号)和《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粤教考〔2001〕1号),保证考试的良好秩序,确保考试顺利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按照综合整治的工作目标,完善普通高考各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努力营造安全、公平、诚信的良好考试环境。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有关严肃考风考纪文件,依法治考,加强考前检查,保证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强巡考制度。考试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将派出巡视组对各市、县(区)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各市要组织巡考人员配合省巡视组做好巡考工作。
  2.加强监考队伍的建设。各级招生部门要做好监考员的挑选和资格审查工作,高三年级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不得参加监考工作及其他有关的考试工作。要认真抓好监考员的业务培训、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把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落实到每一个主考和监考员。要建立和健全奖惩制度,把监考业绩考核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评等结合起来。对工作质量高、敢于制止和处理违纪作弊考生的监考员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放松考场纪律的主考、监考员坚决予以撤换,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试卷雷同严重、考试管理松懈、违纪作弊现象严重的考场,取消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资格。
  3.采取有效措施,严肃考试纪律。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在考试前对考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考风考纪教育,有应届毕业生的中学在考前应召开考生教育动员大会,教育考生诚信考试;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介,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弘扬正气,打击邪气,营造“遵纪守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措施禁止考生携带BP机、手机、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工具进入试室;积极协调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联合防范和治理有组织的团伙舞弊、代考或替考、利用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手段作弊的行为;省、市、县(区)招生办公室均要设立并公布考试违纪作弊举报电话,各考场要设立举报信箱,加强社会监督。
  4.监考员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考务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实反映考生考试情况。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要严肃提出警告,如实登记,并由两名监考员和主考签名。考试结束后,对违纪作弊考生由市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市招生办公室的处理决定进行成绩处理;评卷期间发现答卷雷同等违纪作弊行为的,经评卷教师、评卷领导小组认定后,将违纪作弊考生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公布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结果。
  5.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省、市、县(区)招生部门和各考场要把试题保密工作作为普通高考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明确试卷、答卷安全保密责任人,落实责任制。要选派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参与保密工作,切实加强试题印刷、运送、存放与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试卷、答卷的绝对安全。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试题的印刷、运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6.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定点考场的建设,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设置标准》要求,加强考场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按统一标准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并做好电子监控系统与省教育考试院互联互通工作,实现考试管理现代化。
  7.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参考。
  8.省、市、县(区)招生部门和各考场要强化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意识,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评估制度。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在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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