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出台高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5:09: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省高校招生委员会近日印发了《200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的普通高校招生各项工作已全面启动。面向全省考生的招生政策咨询服务工作,也将于五月中下旬开始,由省招考办通过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进行系列权威解读,请广大考生及家长届时关注本网站。
  与去年相比,我省今年的高校招生政策没有大的变动,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网报志愿及征集志愿、投档方式及录取办法等都与往年相同。但今年的《规定》突出了两个特点:
  一是招生工作管理更加细致和规范。比如,一是将两次网上填报志愿的时间具体细化到某日某时,第一次和第二次填报志愿时间分别为6月15日8:00时—6月21日9:00时和7月27日8:00时—7月30日9:00时,高考录取前将依据这一日程安排录取进程表。二是加大了对残疾考生的人文关怀,明确规定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三是强调要按照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投档和录取。对文化课和术科成绩在投档录取时有特殊要求的体育类专业,将根据高等学校的录取规则投档录取。
  二是违规行为处罚更加严格和明确。为深入推进阳光工程的实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今年的《规定》明确了对应考考生、工作人员及招生院校在考试及招生中的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规定:
  1.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省招考办将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与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学校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与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2.对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弄虚作假、考试过程中组织舞弊、录取过程中违规操作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将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处理。
  3.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条件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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