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建筑师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注册建筑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5:52: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67号)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度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一级注册

建筑师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90

54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100

60

建筑设计

160

96

建筑结构

140

84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120

72

建筑材料与构造

120

72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85

51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100

60

场地设计(作图题)

100

60

二级注册

建筑师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100

60

建筑结构与设备

100

60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100

60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100

60

  二、领证须知:
  1、成绩合格的2008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8年9月18日-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和平区唐山道52号)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考试年份、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并注明“部分科目合格”或“已全部合格”。2008年首次报名的考生,于审核时已交过照片,不需再次提交。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考评中心补交,并于补交后的第三个周三领取证书。
  3、部分科目合格、并已于9月20日前交过照片的考生请于2008年9月25日—26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4、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领证时间网上另行通知(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
  5、考生本人领取单科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
  6、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本人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的,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7、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8、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9、证书费:每证7元。
  10、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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