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奸淫幼女罪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6:42: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奸淫幼女罪
  定义: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1)客体:幼女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
  3)主体:同强奸罪主体。特殊主体,“双达”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成为本罪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即教唆未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强奸的)。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必须明知是幼女而奸淫。
  5)认定:
  (1)无论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定罪。
  (2)只要行为人的外生殖器与幼女的外生殖器接触,就构成既遂。
  (3)如果因为外貌原因或幼女自称14周岁以上,以至行为人误以为其不是幼女,若违背其意志而强行奸淫,以强奸罪论;若幼女自愿(包括卖淫),则定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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