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02 15: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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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上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一般均已缴纳或负担了有关国家的所得税额。为了避免发生国家间对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同时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实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规定及计税方法如下:
  1.实缴境外税款
  即实际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2.抵免限额
  准予抵免(扣除)的实缴境外税款最多不能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应纳税额或扣除限额)。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限额法。即分别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抵免限额。对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应税项目,以其各项的抵免限额之和作为来自该国或该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抵免限额=∑(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某一应税项目的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某一种应税项目的净所得 境外实缴税款一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中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均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项目减除不同的费用标准,计算出的单项抵免限额相加后,求得来自一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即分国的抵免限额。分国抵免限额不能相加。
  3.允许抵免额
  允许在纳税人应纳我国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的税额,即允许抵免额要分国确定,即在计算出的来自一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与实缴该国或地区的税款之间相比较,以数额较小者作为允许抵免额。
  4.超限额与不足限额结转
  在某一纳税年度,如发生实缴境外税款超过抵免限额,即发生超限额时,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仍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不足限额,即实缴境外税款低于抵免限额的部分中补扣。这一做法称为限额的结转或轧抵。下一年度结转后仍有超限额的,可继续结转,但结转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5.申请抵免
  境外缴纳税款的抵免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计算出抵免限额和确定了允许抵免额之后,便可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允许抵免额
  例:某美国籍来华人员已在中国境内居住7年。2007年10月取得美国一家公司净支付的薪金所得20800元(折合成人民币,下同),已被扣缴所得税1200元。同月还从加拿大取得净股息所得8500元已被扣缴所得税1500元。经核查,境外完税凭证无误。计算境外所得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o
  解:该纳税人上述来源于两国的所得应分国计算抵免限额。
  (1)来自美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0800-4800)×20%-375=2825(元)
  (2)来自加拿大所得抵免限额=8500×20%=1700(元)
  (3)由于该纳税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已被扣缴的所得税额均不超过各自计算的抵免限额,故来自美国和加拿大所得的允许抵免额分别为1200元和1500元,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
  (4)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825-1200) (1700-1500)]=1625 200=1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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