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法辅导之附合与混合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07 17:42: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附合与混合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虽然未混合,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
  二者的区别是:
  在混合的情况下,已无法识别各所有人的财产;在附合的情况下,还能够识别各所有人的财产。
热点资讯:
2009年各院校法律硕士复试分数线汇总
编辑特别推荐:
2009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2009法硕指导:宪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汇总 2009法律硕士指导之法理篇简答题资料集
2009年法理学单项选择题专项练习题汇总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总
更多信息请访问:百考试题法律硕士站 百考试题论坛 把百考试题法律硕士加入收藏 


相关文章


2009年民法辅导之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附合与混合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物权与债权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抵押权与质权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转让与转包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