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法辅导之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13 19:57: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适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适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者的区别是:
  1) 适用范围不同。
  2) 时间限制不同。
热点资讯:
2009年各院校法律硕士复试分数线汇总
编辑特别推荐:
2009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2009法硕指导:宪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汇总 2009法律硕士指导之法理篇简答题资料集
2009年法理学单项选择题专项练习题汇总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总
更多信息请访问:百考试题法律硕士站 百考试题论坛 把百考试题法律硕士加入收藏 


相关文章


活学活用:法律硕士考研十大法宝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遗赠与遗嘱继承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继承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民法辅导之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