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高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26 18: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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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1115工程”重点建设的民办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定位为现代化、开放式、多科性、教学型、培养应用性专门人才的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六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总体决策的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451)86646170。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 学校面向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当年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考生投档成绩和投档次序,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以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参考其报考专业所侧重的单科成绩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加分进档考生在专业分配上以文化课总分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上以高考总分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英语(实验班)专业、英语(英语教育方向)专业、英语(商务英语方向)专业、俄语(实验班)专业、日语(实验班)专业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八条 学校旅游管理专业要求考生身高男1.70米,女1.60米以上。其他专业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第十九条 学校艺术设计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接收调剂考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公寓住宿费。艺术设计(含装潢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动画方向)专业学费为13000元/年,其他专业11000元-12000元/年;公寓住宿费1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dfxyzj.com,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 87505390。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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