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之法制史易混淆知识精选三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06: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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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  
  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  
  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5、中央司法机关设立律博土始于曹魏。  
  6、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为二十等。  
  7、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8、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试行陪审制。  
  9、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  
  10、《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