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检员考试辅导: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06:43: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说明:自理报检员考试的内容不包括本节,参加自理报检员考试的学员不需要掌握本节内容。
  一、代理报检单位
  1、概念
  代理报检单位:系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依法受有关关系委托,为有关关系人办理报检/申报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2、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判断题
  1、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答案:错
  二、代理报检单位的资格条件
  1、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申请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要求,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2、申请办理“代理报检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掌握记忆)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6)与报检员签订的合法《劳动合同》、报检员的社会保险等
  (7)申请单位的声明,声明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8)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3、代理报检单位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代理报检单位办理登记时需填写“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声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5)不少于10名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6)申请单位的印章印模
  (7)加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8)申请单位与其拟订报检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且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9)《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申请单位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10)申请单位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4、我们刚才说过了,是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审核合格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三、代理报检单位的信息变更
  1、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信息更改手续,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更改申请表》。
  2、如果更改的信息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把原注册登记证书收回,然后才颁发新证。
  四、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
  1、时间:每年的3月31日
  2、要提交的资料:(掌握记忆)
  (1)《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
  (2)《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许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年审结果:
  (1)合格的,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合格通知书》
  (2)不合格的,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4、获得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代理报检单位,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未参加年审,也未经直属检验建议局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单位,暂停其代理报检资格。
  五、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权利:
  1、代理报检单位被许可注册登记后,有权在批准的代理报检区域内由其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不得出借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除另有规定外,代理报检单位有权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4、5、6、7与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是一样。
  (二)义务:(第2、第5点与自理报检单位的义务不一样)
  2、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加盖双方的公章。
  5、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
  (三)责任:
  1、负有保密的责任
  2、按规定代委托人交纳检验检疫费
  3、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行为,不免除被代理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所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4、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报检资格外,还应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代理报检单位因违反规定被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所发生的与委托人等关系人之间的财经纠纷,由代理报检单位自行负责。
  6、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报检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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