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2章练习题及答案注册会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07:58: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欢迎进入:2009年注册会计师报套餐班,享受五折优惠!更多信息访问:百考试题注册会计师论坛

一、单项选择题
1.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甲的锁和乙的门
B.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房屋和家具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2.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抢走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
B.丙
C.丁
D.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丙属于善意取得,享有所有权,因此丙、丁之间的赠与有效,丁依据赠与取得所有权.(2)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5.在物保与保证并存时,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关于清偿顺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当事人另行约定
B.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物保优先
C.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物保优先
D.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保证优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债的担保有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三种,其中物保就是《物权法》中的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的担保指保证,金钱担保指定金。三种保证方式并存时,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选选项C。6.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是()。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7.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企业债券进行质押的,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A.主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将企业债券交付债权人之日
D.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物权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8.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A.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三人共同出资建楼并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虽然对整个楼房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但是很明显三人对楼房是共有关系。
9.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在本题中,小区业主通过受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小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形成了所有关系,依法享有地役权,因此有权向乙提出请求.(2)甲公司在转让全部小区房屋后,对需役地已不具有任何权利,丧失了地役权人的资格,因此,甲公司无权向乙提出请求。



相关文章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新制度)每日一题6月5日注册会计师考试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题(6月5日)注册会计师考试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题(6月4日)注册会计师考试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新制度)每日一题6月4日注册会计师考试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2章练习题及答案注册会计师考试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新制度)每日一题6月3日注册会计师考试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题(6月3日)注册会计师考试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章练习题及答案注册会计师考试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题(6月2日)注册会计师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