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二级建造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07:34: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把二级建造师设为首页,尽情收藏你的好资料!
点击查看工程施工管理资料>.>.

  更多信息请访问:百考试题二级建造师网校 二级建造师免费题库 二级建造师论坛



相关文章


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二级建造师考试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二级建造师考试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二级建造师考试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二级建造师考试
二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劳动合同的订立二级建造师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