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经济法》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讲义五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09:29: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目的,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但为了防止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公益性单位因参加合伙可能使全部财产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以示其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2.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3.设立程序。(1)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

  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3)核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述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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