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经济法》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讲义十二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09:29: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方式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单独出资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从投资主体看,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参与或独立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参与或单独出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参与设立,是指外国人与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二是单独出资设立和经营,即独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独立经营的企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此外,根据有关规定,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内地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其在内地的独资企业,也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

  从设立地点看,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所谓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从投资方式看,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人以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的。直接投资方式是国际投资方式的一种,是直接引进资本投入生产,外商以不同方式参与使用投资的生产或经营,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作为东道国,都采用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或允许外商独自经营等直接投资形式,除此以外还经常采用合作经营项目、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等形式的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不同于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借用国外各种贷款,如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一般商业贷款等,或以发行债券从事投资活动,外商并不参与使用贷款的生产或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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