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评《经济法》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讲义十八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09:29: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的设立、终止及企业采购、销售等经营管理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但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合作条件、利润分配、组织机构等方面有比较灵活的规定。合作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和利益可选择更合适的合作形式,以便充分发挥合作各方的优势,合作企业也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有效形式。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经营企业法》)进行了修改,新规定“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合作的基础是合作企业合同。合作双方通过协商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以及经营方式,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归属等事项。在合同中可以不计算各方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而是以约定的方式确定。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两种组织形式,基于合作双方的意思组成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若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实行有限责任制,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作各方以其出资额或约定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法理上属于合伙性质,可以成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联营式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这类企业的责任形式未作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类企业对外较多地采取有限责任形式。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合作双方应当约定合作各方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和比例。

  (二)关于中外合作各方出资的规定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作各方的出资不必折算为货币形式计算比例,只须确定双方的合作条件。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用借款进行投资的,其担保自行解决。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在合作期问,中外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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