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资格考试指导之秘书写作:组织简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3: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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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组织简则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七日市政协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组织简则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由本市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各人民团体推出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个人参加。在本市的少数民族和归国华侨应有适当的名额。每届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或名额和决定委员人选的时候,由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方组织,任务是:遵守和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推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号召,协商和进行地方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的下列职权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组织简则;
  
  二、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季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主席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选任;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组的设立和变更,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设学习委员会,协助常务委员会推动各界人士积极学习时事、政策,并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
学习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指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辖区、县,如有必要,可以设区、县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对区、县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十四条 本组织简则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施行,并报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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