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2009年造价工程师报名6月2日至11日造价工程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6 22:13: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合人办发[2009]155号
关于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管理模式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模式,不免试考4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免试考2科的人员须在当年一次性通过方为合格。
  档案号是实施滚动考试管理的关键识别标识,考生必须妥善保管好准考证并牢记自己的档案号,以确保成绩有效滚动。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4日至25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如下:
  10月24日
  上午9:00-11:30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14:00-17:00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月25日
  上午9:00-11:30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下午14:00-18:00工程造价案件分析
  《工程造价案件分析》科目为主客观,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具体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考生应于2009年6月2日至11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签订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次日中午12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照片审查不合格的,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下载打印报名表。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因违反考试纪律,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提交报名信息。(咨询电话:0551-2884613.)
  (二)现场资格审查及缴费
  合肥市该项考试资格审查及缴费时间定于2009年6月22日至24日,逾期不予办理。资格审查地点设在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阜南路19号,合肥人才大厦)考生须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1、本人有效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原件;
  2、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4、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背面有本人签字的诚信承诺书);
  5、报考条件中列举的其它材料;
  6、报考费。
  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规定,此项考试费用按每人每科67元收取(含上缴国家部分)
  (四)准考证办理
  考生应于10月20日至23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上具体要求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者,责任自负。
  五、注意事项
  应考时,考生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等,按省人事厅等部门皖人发[2002]78号文件规定执行;违纪处理办法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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