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章节点拨(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8 19: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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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调整银行结算业务关系、票据管理和票据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二)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支付结算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4、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5、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6、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7、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8、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4、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6、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
  ⑴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⑵自愿选择原则;
  ⑶存款保密原则;
  ⑷监督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2、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一般存款账户、除预算资金外的专用存款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出具其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
  3、开户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交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批文或登记证书、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借款合同、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资金、**基金、**备用金、**经费。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3、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
  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它合法款项。
  4、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5、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个人身份证件;
  6、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应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
  2、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个人身份证件。
  三、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包括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3、票据当事人
  ⑴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其中,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⑵非基本当事人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其中,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票据权利和义务
  ⑴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⑵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保证人、背书人。
  ⑶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支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5、票据行为
  ⑴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其中,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⑵票据行为按效力不同分为:
  ①基本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出票;
  ②附属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
  ⑶按适用的票据不同分为:
  ①共同票据行为:出票、背书
  ②独有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的独有票据行为;保证是汇票和本票的独有票据行为
  6、能进行票据签章的当事人有: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代理人、持票人;
  7、票据丧失的补救形式:挂失止付(非必经措施,暂时的预防措施)、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支付;一式四联:第二联“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
  2、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
  3、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4、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汇票申请书”的内容: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
  7、实际结算金额低于汇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8、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支付确定的金额。
  2、商业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其中,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四)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银行签发,自己支付确定的金额。
  (五)支票
  1、支票: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支付确定的金额。
  2、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是转账支票,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4、付款人领购支票并使用后,在存款账户结清时,应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自行注销;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支票签发和使用应遵守的规定
  ⑴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⑵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⑶禁止签发空头支票;⑷支票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7、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条件;
  8、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9、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栏”签章。
  10、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的责任:自行责任、连带责任、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包括: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1、银行办理结算违反规定,除银行承担有关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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