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分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21 17:31: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其生产经营业务的最终环节,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能否得到社会承认的重要标志。同时,主营业务收入又是许多经济指标(如销售利润率、资产周转率等)的计算基数。
  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其生产经营的目标是创造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必须通过营业收入来取得。因此,企业应保持相当数量的主营业务收入。对此,首先进行数量判断:一是将主营业务收入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配比。主营业务收入代表了企业的主要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而这种能力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资产总额)相适应。这种分析应当结合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以及企业经营生命周期来开展。一般而言,前者应当高于后者。主营业务收入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处于成长或衰退阶段的企业较低,处于成熟阶段的企业较高;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较高,有些特殊行业(如航天、饭店服务业)较低。若两者不配比(过低或过高),需要进一步质量判断。
  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质量判断应注意:
  1.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原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单一、比较硬性、也比较表面化。例如,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已经收取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等等。企业根据这些标准很容易确定何时确认收入,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判断。但过分单一、表面化的标准不能适应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交易类型。
  新《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例如,在商品销售的交易中,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要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买方,而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要求企业判断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而并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等等。这样就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正确判断每项交易中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转移,是否仍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是否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收入和相关成本能否可靠计量等重要条件,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即使已经收到款项,也不能确认收入。例如,A企业将待开发的一块土地销售给8企业,合同规定A企业负责开发这块土地,开发的土地一旦售出,所得利润由A、B企业按一定比例分配。因此该业务看似销售实质上是一项联合投资业务,A企业在土地出售时不能确认收入。再例如,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拥有回购的权力,则意味该项业务表面是销售,其实质是融资,不能确认销售收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的经营呈现出多元化、错综复杂的特点,并且由于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的有关规定更加原则化,使报表分析者对收入会计政策的判断与选择增加了难度。
  2.收入和利得的界限。收入属于企业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入。收入和相关成本在会计报表中应分别反映。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利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在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3.主营业务收入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配比。由此,观察企业的信用政策,是以赊销为主,还是以现金销售为主。一般而言,如果赊销比重较大,应进一步将其与本期预算、与企业往年同期实际、与行业水平(如国家统计局测算的指标)进行比较,评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质量。
  4.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如果企业为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有的公司为获取不当利益,往往利用关联方交易来进行企业所谓的“盈余管理”。我们知道,关联交易不同于单纯的市场行为,存在通过地位上的不平等而产生交易上的不平等,来迎合自己利益需要的可能。在公司需要业绩成果的时候,关联交易的作用十分明显。从1998年年报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常频繁,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对上市公司业绩的贡献显著。一些上市公司由于在关联公司内部进行“搬砖头”式的关联销售,难有现金流入。表3_4是关联方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比重较大的公司。
  对此,要关注会计报表附注对于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分析关联方交易之间商品价格的公平性。
  5.主营业务收入与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关系到企业不同利益集团(例如,投资人、债权人、经营管理者、职工等),以及国家(如税收)的利益分配,因此主营业务收入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众所周知,收入与费用是利润构成的两大要素,而收入要素比费用要素对各方利益的影响更大。例如,就税收而言,费用要素仅影响企业所得税,而收入要素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还直接影响流转税。常见的操纵收入行为有三种:一种是提前确认收入,其目的是为了粉饰企业经营成果,提供虚假的财务指标,以便能够配股、发奖金。第二种是推迟确认收入,即将本应在当期确认的收入故意推迟到以后会计期间确认,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掩藏一部分收入,留待以后会计期间企业效益不佳时,以此“平衡”利润;另一方面还可以“漏税”。第三种是先确认收入,达到目的后,再进行“销售退回”或“销售回购”,玩“数字游戏”。因此,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虚拟或隐藏收入,多计、少计或不计收入,不仅会影响企业一定时期的业绩以及业绩背后的不同利益分配,还可能因为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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