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5 16:04: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引言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各国经济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许多法律问题的未决,使电子商务的从事者无所适从。当某一交易包含涉外因素时,如何确定适当的准据法就成为关键。目前,不同国家基于本国国家利益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 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交易经常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当事人也就因而享受不同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承担不同的义务。
众所周知,法律适用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即便是在相对简单的情况下也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国际化性质比一般的国际交易要复杂的多,这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法官、律师等业内人士的一项艰巨任务。
传统的法律适用要依据具体的地理位置来确定。 但网络空间并不在乎现实世界; 网址和基于地理上的管辖权没有必然联系。网络使用者无处不在,同时又无处所在。 没有人能够确定某一特定行为发生在哪里。因此,不应奇怪,在全球的数字网络空间内,如何正确适用现实世界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在鼓励网络社会发展网络法的同时,我们应该进一步改善法律适用体系以适应目前形势需要。虽然在电子商务中不易确定相关行为的地点,但人们是在现实世界中操纵着电子程序。目前的任务是要在现实世界中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专门研究了侵权行为中涉及的法律选择问题,并提出了一个可能为国际社会接受的适当体系。
电子商务中的侵权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名誉侵权等。因特网让世界各地的人们都可以轻易接触到各种信息资料,侵权可能会比以前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原告经常不知该向哪个法院寻求救济及适用什么法律,因为许多网络侵权的发生都是在事先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事先存在合同关系,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就可以容易解决得多。因此,侵权在网络空间中要比在现实世界中重要的多。现今已经有很多网络侵权的案件,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这类侵权将变得越来越多。
不足为怪,随着网络侵权案件的产生,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果,选择正确的准据法对于得出公正的司法判决十分重要。
(一)、国际上的做法
1、美国
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上通常存在两个原则:《第一冲突法重述》采纳了简单的侵权行为地法,使行为人最终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地,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就是侵权损害发生地。
这一原则因其对适用法律提供的确定性、统一性和对结果的可预见性而经常受到称赞。 但该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中就会出现一些问题:因为从任何地点都会看到网上的信息,网络侵权几乎在各个国家都会发生,根据这一原则,适用任何一个与因特网连结的国家的法律都有正当理由。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将意味着根本没有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法在无法确定侵权地点的因特网上艰难地挣扎。在某种程度上,因特网的使用者可能会受害,因为他们通常并不知道自己访问的网址的地理位置,对于网络空间的其他访问者、逗留者更是知之甚少。 或者,因特网可以让原告选择管辖法院,但在辩护中通过巧妙辩解确保适用的准据法,这就可能直接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
作为对通信和运输方式变化的反应,法律适用的强调重点已从地域上的假定转向更为灵活的法律理论。 《第二冲突法重述》首先要法院考虑侵权损害发生地,但如果另一州与案件有着更为重要的关系,法院也应该考虑该州的法律。 法院要审查几个连结点来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侵权行为发生地、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地、当事人之间关系集中所在地。该分析还应考虑与合同事项有关的其他因素。这些因素试图帮助法院回答对于发生在一州的事件,通过适用另外一州的法律,将更为公正的问题。通过认真权衡对于公平、效率、冲突的需求、合适的法律原则等所有相关方面的考虑,才能得出适用的准据法。
认识到当被告行为导致的侵权结果在一州发生,但可能要受到另外一州法律的制裁,以前对地域的强调被放弃,而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法律适用方式。但是,这一做法牺牲了当事人所预期的简洁性和确定性,而简洁性和确定性是在确定适用法律时的重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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