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筑一样不能侵犯“采光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22 17:54: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据《中国环境报》近日报道,因为“海晟名苑”高层建筑严重遮挡自己家的阳光,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的18户居民把“海晟名苑”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海晟名苑”的开发商进行赔偿。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法院正确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审判结果可以接受。而被告北京海晟房地产有限公司认为,当初工程立项时已经通过了规划部门的批准,因此提起了上诉。

  按照北京市规划信息中心出具的日照测算报告,原告住房在“海晟名苑”建设前后的冬至日的日照时间虽有很大缩减,但是,原告的房屋在冬至日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1小时标准。因此,受理法院本着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数额不等的补偿。如此判决,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对法院而言,已算尽职尽责,但对当事人来说,却不能算做理想的结果。

  我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但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又有了新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从《物权法》对“采光权”的规定可以看出,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对于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的诉讼,对于开发商违规施工导致新建住宅楼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的诉讼,法院一般可以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作出比较合理的判决。但对于那些新建建筑物设计楼层高度、楼间距符合设计规划国家标准,仍对相邻建筑采光造成影响的纠纷,法院作出的判决主要依靠自由裁量。可以想见,这种情况之下难免会让“采光权”纠纷遭遇维权尴尬。

  任何法律法规都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面对“采光权”纠纷,具体司法操作中也只有经济赔偿,而且一次性经济赔偿额很低,难以体现“采光权”的价值,更没有诸如停止侵权或置换房屋这样的规定。东城区春秀路18户居民的诉讼和“海晟名苑”的上诉让我们看到了“采光权”维权方面的法律漏洞。所以,笔者认为,即便是合法建筑,也不能侵犯邻居享受阳光的权利。如果有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存在,那只能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滞后,我们要做的理所当然是修改有关法律条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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