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亟待加快轨道交通统一立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22 17:54: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地经济高速发展必将促成轨道交通一体化

  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已经在多个经济领域取得突破性的进展。随着上海的轨道交通已达到234公里的发展规模,苏浙两省在轨道交通建设方面的发展也逐渐进入大建设时期。目前,南京地铁1号线已投入运营,1号线南延线、2号线及其东、西延线和3号线正在建设;江苏省内的常州、无锡、苏州的地铁的立项均已获批准,很快将付诸建设。上海至北京的高速铁路已开发建设,高速铁路将从北京出发,经天津、山东、安徽等地后挺进南京,过了南京,高铁贯通的城市更为密集,包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昆山等地,最后抵达上海,届时上海和江苏省的主要城市将成为沪宁高铁间的沿线城市。浙江的杭州地铁1号线已在建设。上海和杭州之间的磁悬浮线路已经国务院立项批准,虽然还需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但两地将建设高速轨道交通已成定局,上海与杭州之间的浙江省的城市也将成为沪杭高铁之间的沿线城市。

  据报道,长三角城际铁路网规划已获国务院批准。据此规划,长三角将要建沪宁、宁杭及沪杭的城际铁路,2010年前,上海、南京、杭州的长三角城市将建设14条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整个长三角的经济高速发展,必将同步促进轨道交通的高速发展并形成一体化。

  立法滞后且不统一的现状不利于发展

  轨道交通建设的超常发展与立法的严重滞后形成强烈的反差。据了解,至2007年底,上海市在地下空间利用和轨道交通方面的城市规划和政府立法只有《上海市地下空间概念规划——2005》和《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两项,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议案)还处在方案立法阶段,而且立法计划也没有与长三角地区互相衔接、同步发展的相应内容。

  在江苏省,地铁(轻轨)项目尚处于立项批准阶段的无锡市,却已经高瞻远瞩,完成了政府规章的立法,出台《无锡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但综观全篇,该法中并无与周边城市的轨道交通衔接和同步发展的相应规定。在江苏省内已建成1条地铁,计划还要建造2条地铁线路的南京市和已计划建造地铁的常州和苏州市,都尚无这方面的地方立法。 在浙江省,已开始建造地铁1号线,计划还要建造7条地铁的杭州市和宁波市也都没有相应的地方立法。

  长三角地区省级立法主体有3家:上海、江苏、浙江;较大的市级立法主体有5家: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关于轨道交通发展以及整个地区跨省市的轨道交通相衔接和同步配套发展的地方立法和统一立法,可以说在整个长三角地区,基本上还是一个空白。此外,长三角地区现有的有关交通建设和发展地方立法之间还有不少冲突。在区域立法之间,目前两省一市还存在着有关法规、规章互相冲突、客观上鼓励重复建设、执法依据不一和地方保护等问题。

  三地轨交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早在2年前,苏、浙两省在高速公路建设方面逐渐领先于上海,沪宁、沪杭两条高速公路的江苏段和浙江段都先于上海把原先的二车道拓宽成四车道。而上海直至2007年才开始沪宁、沪杭高速上海段的拓宽工作,上海段成为长三角高速公路一体化发展的一个令人非常遗憾的瓶颈,反映出长三角地区在交通建设方面不同步、不协调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在经济同步发展方面付出的代价;同时还反映出长三角地区在高速公路发展的区域性统一立法存在滞后的缺陷。现在问题是:如果未来长三角地区的轨道交通建设两省一市也不加强区域之间的统一立法,再次出现这样的遗憾,那将会遗恨后代,后患无穷。

  据有关部门透露,“十一五”期间,整个长三角地区对轨道交通投资达2000亿元,如此大规模的财政投入,一旦缺乏统一规划、统一立法,势必会重蹈几年前的覆辙,造成时间、金钱乃至于发展机遇上的浪费,因此,“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长三角地区加强轨道交通建设统一立法的沟通协调已迫在眉睫。

  2006年,辽宁、黑龙江、吉林三省召开了东三省政府立法协作座谈会,形成《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开全国省际立法协作先河。长三角地区作为全国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发展程度最高的区域之一,应该更加具备区域统一立法的优势。

  2008年1月1日长三角首个区域性标准——《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开始实施,该标准就是由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和沪苏浙三地旅游、交通、技监等部门联合制定的。长三角地区轨道交通建设也完全可以参照上述模式,制定轨道交通的统一标准,实施区域性的统一立法。 

  三地联手立法规范轨交发展迫在眉睫

  为此,笔者建议应加强上海与苏、浙两省的区域共同立法的沟通,完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尽快出台长三角地区轨道交通一体化发展的《长三角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事实上,为实现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同步发展,建立长三角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国务院早在1982年12月22日就已经发出《关于成立上海经济区和山西能源基地规划办公室的通知》.从已经实现的长三角地区的金融、信息化、道路货运和区域旅游一体化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事实上最能够把苏、浙两省和上海联成一体的轨道交通发展,完全有必要制订一部区域性的统一规章《长三角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而且从目前的上海市轨道交通向苏、浙两省延伸和接轨的速度来看,这部区域性统一的地方立法正是市场高速发展所迫切需要。

  由于上海的轨道交通发展最快、实践最多,且已由市规划部门制订、市政府通过的《上海市地下空间概念规划——2005》和上海市政府制订的《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两个地方规定,而苏、浙两省中除无锡市政府制订《无锡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外,尚无地方立法实践,因此建议由上海牵头,与苏、浙共同制订《长三角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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