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方案到建筑到底谁被坑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23 09:46: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如果城市环境因为一些不良建筑的充斥而变得杂乱无章,那么不管是规划审批管理部门、开发者或设计者谁的责任,他们之间曾经有着什么样的合作或交易,最终被愚弄的实际上是建筑的最终使用者——城市的居民。

  不良建筑产生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普遍存在又非常无奈的原因是,建筑的完成者不是它最初的方案创造者。常常听到某某大师设计的某某建筑,但是里面有故事。很多建筑方
案自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着被“转手再设计”的命运。从无到有的设计者走了,留下一些概念化的图纸模型,甲方手捧着这一堆创意,忙着寻找新的设计者,一相情愿地以为自己了解原设计的精华,或者只满意于可以打着名师的大旗而花上最少的价钱,找些便宜的设计师来完成它,如此这般之后,最初的“大师创意”基本已荡然无存,百年大计的建筑只是成了某些人赚钱的工具而已。

  不仅如此,新的设计者面临的也是一脑门子官司,因为已经没有机会按照自己对用地的理解去重新设计,而是绞尽脑汁琢磨别人的意图,卷入“想又想不明白、改又改不了”的漩涡中,痛苦不堪,而最终实现的只能是:外壳是人家的、骨子里是自己的、外壳与骨子里形成难以匹配的东西。而这恰恰是所有有头脑的建筑师都认为是大忌的事情——形式与内容(功能)脱节。

  事实上,这种现象是所有建筑师不希望经历的,而它的确存在,还很普遍,下面这个“谁被坑了”的故事,很有些代表性,记者对各设计方进行了采访。

  背景:某重要项目,经过国际招投标之后,一等奖空缺,实际上留下了甲方随意选择中标单位的条件,与众多著名专家评委评出的结果无关,甲方选定了国外某家并未入围的设计公司(代称A公司)依据自己的方案进行深化设计,由国内一家知名设计院(代称B院)进行配合设计工作,商务谈判同时进行。在三方共同工作了多个月并达成较为充分的口头协议之后,在甲方的开工典礼延期之时,A公司和B院收到甲方的通知,设计方案由另外一家公司(代称C公司)和另一家国内设计院配合(代称D院)继续进行。目前,据了解,C公司和D院在原方案的基础上完成了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而甲方曾经承诺的对A公司和B院的方案深入设计补偿至今未兑现。

  A公司:凝聚我们心血的方案由其他设计单位继续,这的确是一件较难接受的事情

  虽然深入设计阶段,甲方没有和我们签署任何协议,但双方一直在共同推动商务谈判的进行。赶工期是事实,于是我们实际上是在没有任何自我保护的条件下帮助甲方深入工作,期望最终在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条件下签署设计合同。

  得知被其他公司代替之后,甲方依然打着我们的旗号进行宣传,而对于我们,在对最终的建筑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因为不知未来的实施建筑背离我们的设计将会有多远。咨询之后我们曾经打算运用法律手段,因为方案的署名权在我们手中,但迫于各方面压力,以及对目前建筑招投标现状大都如此的判断,我们选择放弃,目前正在进行的是深入设计阶段设计费用的追讨工作。

  B院:按照规定,国外设计公司在境内做工程,必须有境内设计单位配合

  在配合A公司工作的同时,甲方的种种做法已经证明他们不会太守信用。为了给A公司施加压力,甲方找到同样知名的一家国外公司重新做方案,也要求我们配合图纸的翻译、包装和深入工作。这家国际知名的公司非常认真地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甲方要求我们出具这家公司方案不符合国内规范的证明,而经过计算,这家公司的方案并未出现甲方所说的问题,而最终这家公司渐渐退出。

  在经过大量工作之后,在接到开工典礼邀请函时,我们与A公司一起也被迫退出。据了解,另外一家境外设计公司和另外一家国内设计院以较低价格取代了我们。而我们的报价已经在多次商讨的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相应规定之上大打折扣了。目前,我们将深入设计工作阶段的费用清单已交与甲方,可至今未有回话,而据了解,一直与我们保持热线联系的甲方中的工作人员纷纷辞职,联系不上。至于要不要利用法律手段讨个说法,我们考虑,没有时间、没有精力,还有这也是许多设计单位受到如此待遇之后通常的想法。

  D院:在同样的竞争环境下,我们有赢的时候,也有输的时候

  在非专业的甲方的操控下,设计单位使出各种公关手段拿工程,压低价格竞争是我们也并不赞成的方式,并且国家对于设计收费标准有明文规定,我们是在适当的幅度内降低价格的。甲方找到了我们,我们也具备相应的资格,我们介入之前,对甲方与其他设计公司的接触情况并不完全了解,如果说我们接下工程的原因完全因为价格低,也不全面,因为我们的设计能力并不低。

  这种从方案到施工图几经辗转的现象的确普遍存在,甲乙双方的信任度因此而降低,设计单位之间也无奈地打个头破血流。方案一定要挂所谓“大师”的名,实现方案的又不一定是什么水准,这样的结果使实施的建筑品质没有保证,即便实施者的实力不弱,也由于不是自己的创意而浪费许多揣测和修改的精力。这是设计界明知不合常理而又为了生存而委屈接受的事实。

  据相关政策部门解释,的确存在很多甲方利用招投标法的空隙采取不公正手段进行建筑招标的现象,目前,有关部门同各方面专家一起正在着手研讨工程设计招投标规定的相关细则,到时,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将有效地被制止。

  对于大多数人来讲,看到的将是建造的结果,种种不公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只能由各设计单位去自行消化,然后带着重新准备的极大热情听从着下一个甲方的召唤。当崭新的建筑矗立在我们面前时,人们看到的是这个将持续很久的建造结果,而它往往不及最初曾经可能达到的那样精彩,因为没有人用完全的热情花费在它的设计过程中,大家已在不平等基础上的价格和名誉之争中丧失了热情。身边的建筑如果都是如此命运,那么好建筑的产生几乎是不可能的,最终被坑的实际上是不良建筑依附的城市,是使用建筑的人们。

  建筑招投标里的不公正现象

  一位多次经历建筑招投标风风雨雨的建筑师这样说,关键是搞清甲方在开始建筑方案招投标时关心的是什么事儿,是要一个很好的设计公司实施一个很好的设计方案呢,还是用各种技巧得到一个很好的设计方案而由一个廉价的设计单位来实施?这一点目前许多甲方并不是事先明确,而两种做法之下形成的建筑在品质上有天壤之别。很多甲方在制定标书时,对设计方就不是很公平,更谈不上对设计工作的尊重。

  比如,在招投标同时就让各设计单位报价,甚至承诺让利,谁报的价低,谁的分值高,这实际上是违反了建设部有关反对价格性的招投标的规定。有时甚至又把设计合同捆绑在招标条件里,如果不答应合同里的条款的话,就是所谓的非响应投标,投标时分值当然大受影响。

  为什么要捆绑呢?里面有文章,比方说,按规定,签订合同时甲方要付20%的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再付30%,施工图完成时结清设计费,或留5%做施工配合,而捆绑招投标条件的合同一般会把上述费用的付给时间压后,甚至将定金压到极低,或者把施工配合的费用提到很高,而最终设计方能收回多少设计费还是个不定数。而明知上述种种做法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定,但迫于生存需要,设计单位只能硬着头皮往坑里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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