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盗版”能界定吗? 盗版到底害了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23 02:09: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日,一起因地产“克隆”引起的官司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森林大第”涉嫌抄袭被“枫丹丽舍”告上法庭。在上周的一个小型“楼盘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到会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缘起:“枫丹丽舍”告“森林大第”抄袭

  开发“枫丹丽舍”住宅项目的开发商说,
2002年,他们发现“森林大第”的建筑外观与“枫丹丽舍”几乎完全一致,工程图纸也抄袭了“枫丹丽舍”的工程设计图。“枫丹丽舍”认为,“森林大第”所抄袭的设计图纸和建筑作品均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两项客体,“森林大第”未经许可擅自抄袭原告的设计图纸并同时在建筑物的表现风格和效果上进行抄袭的行为,已使房地产市场的消费者对原被告各自的房地产项目产生了混同。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20万元。

  在法庭上,“森林大第”称“枫丹丽舍”为欧式建筑,其建筑模式非独创而是历史文化遗产,“枫丹丽舍”的开发商不能独享。而且,“森林大第”与“枫丹丽舍”在楼层上也有差别。法院目前还没有就此案作出当庭判决。

  据了解,目前在本市地产界出现的地产“克隆”现象有两种:一种是案名“克隆”,如“现代城”后,就有了“西现代城”、“后现代城”,而开发商却不是同一个。另一种就是如同“枫丹丽舍”与“森林大第”一样,因外观、图纸设计方面引发诉讼。另外,案名、外观“克隆”在异地之间表现得更明显。

  议题一:建筑“盗版”能界定吗?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周林博士告诉记者,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作为单独一项列为保护对象,建筑作品一般指两类:

  1.建筑作品本身,在外观、装饰设计上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比如以前“文革”时设计的筒子楼就没有独创性不会受保护。因为那只能叫房子,不能成为建筑作品。

  2.指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建筑设计图能体现建筑师的构思,而模型则把这种构思具体化了。

  搞任何创作都离不开借鉴别人的东西,抄袭和借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容易出现的,不一定是侵权。要看量,也要看质。对一些在实质与核心内容上相类似,即使外表上看抄袭并不很多,也是侵权。

  北京建筑设计院副主任工程师叶俊明却认为建筑“盗版”无法界定。建筑作品与诗歌、绘画等艺术作品不一样,它不纯粹是一个艺术作品,它是技术跟艺术的相结合。所以,建筑作品没有独创,只有创新。叶俊明所指的“创新”,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改进一下,这在住宅类建筑作品中尤为突出。

  例如,120平方米的面积,要有3间卧室、一个客厅、一个餐厅,厨房、卫生间也不能少,然后还要求卧室尽量朝南,有阳光,再加上开发商给你一些要求和建筑技术上的规定,留给建筑师发挥独创性的空间能有多少呢?

  议题二:建筑“盗版”的危害有多大?

  建筑“盗版”如果大量出现,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从城市风格与特色的角度上看,周林博士认为,大面积的抄袭别人的建筑,会造成城市景观与城市格局的千篇一律,这种情况无疑会影响到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因此,打击建筑“盗版”,会进一步倡导建筑设计的独特性,丰富景观,使我们的周边环境更有特色。

  北京融利达房地产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孙银昌则站在业主的立场看待这个问题,他指出,如果不制止建筑“盗版”,业主的权利也会受到侵害。住在原版建筑里的业主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住在“盗版”建筑的业主的名誉权也有损害,谁会愿意被人说“住在‘盗版’里”。

  “这场官司虽然还没有判谁输谁赢,但是它已经触动了立法神经,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和公众的讨论,其意义就不再是一场普通的权益纠纷。它将让更多的人来关注知识产权,关注建筑作品的知识产权。”朝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舒可心如是说。

  除了法律层面,北京劳尔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侯仰坤博士认为这件事对建筑市场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他预测,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建筑作品实行实名制,每一栋楼房都会标明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这个署名,也许流芳百世,也许遗臭万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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