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丹丽舍告森林大第抄袭设计图纸案开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23 01:56: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5月26日,“枫丹丽舍”状告“森林大第”抄袭其设计图纸一案再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原告是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爱立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是开发“森林大第”楼盘的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20万元。

“枫丹丽舍”诉称,其开发经营北京“枫丹丽舍”住宅项目并拥有对该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2002年,原告发现第一被告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森林大第”的建筑外观与“枫丹丽舍”几乎完全一致,而第二被告受第一被告委托设计的工程图纸也抄袭了二原告“枫丹丽舍”的工程设计图。对此,原告认为,“设计图纸”和“建筑作品”均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两项客体,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抄袭原告的设计图纸并同时在建筑物的表现风格和效果上进行抄袭的行为,已使房地产市场的消费者对原被告各自的房地产项目产生了混同。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20万元。

第一被告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建筑作品侵权问题,原告并未指出其建筑的独特性,而仅是称其为法式建筑。在建筑行业中,这应属于建筑风格范畴。此种法式风格,是原告学习而来的,并不具有独创性。且即使建筑的外观相同,其内部格局构造也并不相同。对于设计图纸侵权问题,原告仅提交了几张图纸,但被告的图纸有上千张,其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

第二被告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枫丹丽舍房地产项目的设计图纸的建筑表现、效果及风格,均在17世纪的欧洲和西方国家为公众所知,该设计图纸不具有独创性。且该房地产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设计说明、设计参数及构图等均是建筑行业规范的技术标准,是任何具有设计能力和资质的设计单位均可设计的工程图纸,其并非原告独创。此外,对原被告双方的图纸进行比较可知,二者在图纸的说明、门窗的大小及形状、空调平台栏杆的高度、楼层高度、排水坡度以及在水、暖、电、通讯、电视、电话结构部分等均是完全不同的。

此外,国电公司还认为,其仅负责技术上的把关及审查,在图纸上盖具的图签仅是对技术服务合同完成的确认,国电公司与第一被告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

此案仍在审理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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