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23 10:18: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建筑时报

本报讯 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将建筑等特殊领域的作品的著作权列入该法的保护范畴。工程队不经设计师的统一,拿着图纸到处盖房的行为将成为不合法。

接轨世贸 新法有可喜变化
参加《著作权法》论证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平表示,新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作品范围的扩大,新增了建筑作品等著作权;还有在法律责任上,权利人可以在诉讼前,先提出“诉前保护措施”,尽早让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张平强调,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也是我国为加入世贸,协调中国现有法律与世贸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则接轨的举措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摘要)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建筑和施工图受著作权保护的理由
  首先,建筑物本身。建筑物示人的外观是建筑师一定美学构思的表达形式,这种形式可能被他人模仿或者复制并借以营利,所以,法律保护其独占权。当然,如果建筑物的形式、外观没有独创性的设计成分,它就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建筑物设计、建造等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工程设备以及新技术等不受版权法保护,而受工业产权保护。
  既然建筑物本身受著作权保护,那么,构思它的施工图无疑也应该享受著作权保护。此处保护的不是施工图中蕴涵的特别的建造方法,而是其足以使建筑物带独创性表现形式再现的图示。
  从这个意义上说,著作权法保护建筑施工图,保护的是复制权,即平面施工图转为立体建筑物之权。

  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
以署名权为例,建筑师为确立其设计者身份,有权在他设计的建筑物上署名,但有些建筑物的业主为避免破坏整个建筑物的美观,不希望在建筑物显眼的地方出现“某某设计”之类字样。根据《知识产权法》,此处应适用“署名权只能善意行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业主可以要求建筑师的名字出现在可以看得到又不致影响建筑物外观的地方。

建筑著作权立法在我国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到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使用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约定,这说明,运用工业产权法保护“建筑作品”,保证工程建筑活动的合法运作的观念已经得到确认。
  在我国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因相当一部分人的反对,没有将建筑物造型列入保护对象。其后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给“美术作品”下定义时,则明文将“建筑”等造型艺术作品列入其中。这一补充性规定,消除了我国著作权法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建筑作品”保护方面的差距。
  建筑著作权立法在国外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把“建筑作品”单独作为一类列出,因为它具有一些独特的内容,不同于其他一切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保加利亚等国甚至与版权法相并立地另立出一部《建筑作品版权法》。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解释,“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的建筑物)和建筑设计图与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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