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我国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相关法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5 16: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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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我国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相关法律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仍处在初级阶段,有关立法仍不够健全。我国的计算机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公安部开始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986年4月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况在第三章第十七条中第一次提出:"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1989年,我国首次在重庆西南铝厂发现计算机病毒后,立即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开始推行“计算机病毒研究和销售许可证”制度。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一条例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设计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而制定的。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有关计算机的法律。1992年4月6日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细则。

1991年12月23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了《军队通用计算机系统使用安全要求》,对计算机实体(场地、设备、人身、媒体)的安全、病毒的预防以及防止信息泄露提出了具体措施。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一条例于1988年4月着手起草,1988年8月完成了条例草案,经过近四年的试运行后方才出台。这个条例的最大特点是既有安全管理,又有安全监察,以管理与监察相结合的办法保护计算机资产。

1996年3月14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电子出版物暂行规定,加强对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集成电路卡(IC-Cord)和其他媒体形态的电子出版物的保护。

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以及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这表明我国计算机法制管理正在步人一个新阶段,并开始和世界接轨,计算机法制的时代已经到来。

针对国际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199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并重新发布。1997年6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主持了召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暨《中国Internet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发布大会",宣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并发布了《中国Internet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Internet信息中心将负责我国境内的Internet域名注册、IP地址分配拍治系统号分配、反向域名登记等注册服务;协助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我国Intemet的发展、方针、政策,实施对中国Intemet的管理。

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与此同时,公安部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原邮电部也出台了《国际互联网出人信道管理办法》,旨在通过明确安全责任,严把信息出人关口,设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强对国际Internet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为保护计算机网络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人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除国际出人口局作为国家总关口外,邮电部还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划分为全国骨干网和各省、市、自治区接人网进行分层管理,以便对人网信息进行有效的过滤、隔离和监测。此外还规定了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人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上述表明,我国对与信息相关的立法一直很重视,但我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在涉及信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立法和网络安全方面立法,对于涉及交易本身的商法和民法还缺乏相应具体规定。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网上立法任务尚不突出;另一方面,是我国一些现有的市场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从而影响网上立法的发展。根据美国经验,许多网上交易的规范其实是可以借鉴传统市场交易的法律规范,只是形式和方式有所变化,因此只需对传统的一些相关法律进行重新解释和补充说明即可沿用。加强网上交易的相关立法是推动电子虚拟市场发展的有利保障。这就需要我国立法机关,一方面尽快完善现有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针对新市场、新问题提出新法案,如在全国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第一个提案是建议设立《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虚拟市场的立法,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是处在同一起点上的,因此应当加强各国之间的相互学习和相互协作,尽快进行网上立法,进一步规范网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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