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个人所得税法解读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7 2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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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6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特区税苑》专版将分几期向广大纳税人解读。
一、费用扣除标准的修改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相关规定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我市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每月1600元维持不变,外籍人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总额由每月4000元调增至每月4800元。
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总额由每月800元调增至每月1600元。而我市仍执行每月1600元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维持不变。
对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远洋运输船员、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国内个人,由于此前是在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额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因此在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每月1600元后,上述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适用的费用减除标准总额由每月4000元调增至每月4800元。
我市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1600元维持不变。从2006年度起,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必要费用标准由800元调增为1600元。我市仍执行1600元的必要费用减除标准,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