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创投五项建议应对转持新政MBA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7 21:22: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如何在贯彻落实国有股转持新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创投机构的投资积极性,这确实是目前市场各方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事实上,受国有股转持影响最大的众多国有背景创投机构对转持新政的出发点是持认同态度的,但就具体的操作存在一定的异议。正如一位国有创投机构负责人所言:创投赚了钱,贡献出一部分来充实社保合情合理,但不能把优质资产全部拿走,这样对创投机构盈利模式的打击简直是致命的。
  路径1
  豁免早期创投项目
  深圳清华研究院院长冯冠平认为,很多国有创投承担了早期项目,因而承担了更多风险。就深圳清华力合创投来说,其产学研投一体化承担了科研成果转化的职能,发展10年来,力合创投成功地将一批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一大批早期项目在深圳清华的孵化器中成长起来。他提出,这一情形可以考虑在转持中获得豁免。
  另一创投机构负责人进一步建议,可以探讨对从事创业投资的国有创投机构予以豁免。具体来说,能够得到“豁免资格”的,应该是按照国家十部委相关政策,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的国有创投机构所投资的创业企业项目。如此一来,不仅仅不会伤害到创投机构的积极性,反而会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国有创投机构投资早期项目的热情。这也与国家希望引导更多创业资本投资那些最需要资金扶持的中小企业的思路一致,从而可以起到一举两得的作用。
  就上述建议,有业内人士评价认为有很大的可行性。理由在于:国有股转持办法具体条文中,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字眼为政策微调留出了空间。只要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在发改委进行备案登记的国有创投机构所投创业企业项目”,列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畴,国有创投得以“豁免”也就顺理成章了。
  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顾立基也认为,在对中小企业种子期的培育上,“国家队”发挥了主要作用。他说,由于风险及逐利因素,出现大量的VC向PE转型,仅有少数国有VC还在做早期项目,若迫使这少数国有VC放弃做早期项目,则会导致鼓励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早期融资、孵化器受到很大影响。
  清华力合创投副总程国海也是豁免国有创投转持观点的持有者。他指出,高比例的转持是对创投业“国家力量”的打击,进而可能影响到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早期孵化。
  路径2
  地方政府给予补贴
  在本次转持中,对有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的定义是“省级国有企业”,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博弈。各地政府以当地财政资金引导组建地方国有创投,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撬动社会投资,期间各地政府承担了很大的风险。现在地方政府的投资面临转持,甚至影响到国有创投企业的持续经营,将严重打击地方政府创立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国有创投的积极性。而自去年国家关于《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市建立了引导基金。
  因而,有业内人士建议,在国有股转持的同时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比如,将划归社保股权中的一部分补充地方社保。这样一来,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顾立基提出的“通过地方政府对本地国有创投进行补贴”的建议也就更具可行性了。
  路径3
  总体向国有创投倾斜
  中国风险投资院院长陈工孟从一个学者角度呼吁,对于国有创投转持要有倾斜,“一分钱也不能拿。”他说,转持社保的应该是上市公司中主体是国有的企业,这些老国有企业的财富,是几十年来国企员工拿着低工资、低福利积累起来的,这些企业上市后,拿出部分资金交给社保,完全符合国有股转持的初衷。
  而国有创投虽然是国有出资,但它是最近几年才形成的投资型企业。此外,从现实角度看,对国有创投持有项目实行转持,无异于杀鸡取卵,将使国有创投在与外资、民营的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一大批国有创投将无法持续经营而倒闭。如果说现在社保还可以获得一部分国有创投转持的股权,但最终社保将收不到钱。转持政策不仅是对本土国有创投的巨大打击,更是对本土创投业、创新经济,乃至创建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大打击。
  路径4
  转持部分抵扣创投税收
  深圳一家国有控股创投副总建议,创投转持股份可以按转持股数的IPO价格抵扣创投的税收。他说,国家为支持创投的发展,曾出台《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办法》,办法的主要核心是:作为公司制的创投企业,如果投资的是高科技企业,该企业两年内的销售收入不到一定金额,员工少于一定数量,创投就可以以投资该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税收,以引导和鼓励创投投资种子期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是否可以通过这个方式作为一种补偿?而该补偿是遵循国家对创投的一贯政策来操作的,不失为一种可以尝试的方法。
  路径5
  设立30%持股红线
  现行转持政策中“一刀切”的做法广受诟病,对此,不少人士提出了设立相应国有股持股比例“红线”,按照持股比例区别对待的建议。
  招商局科技集团投资总监王小兵提出了“30%持股红线”的观点,即以国有股持股30%为限,国有资本持股超过总股本30%的,按照现行相关转持政策操作;国有资本持股低于总股本30%的,按照其国有资本持股数的10%转持。通常来说,国有创投机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会超过10%,那么按照王小兵的建议,只需要转持其持有股份的10%即可。如此一来,既能实现充实社保的目的,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创投机构的投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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