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外销员考试辅导:国际货物买卖法(2)外销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7 22: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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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合同的概念:
  1.定义: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06年名词)
  二、要约
  (一)要约的定义: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
  (二)要约的特点:
  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
  Ø. 人:要有姓名
  Ø. 公司:要有公司名称
  注意与要约邀请区分开:
  Ø.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Ø. 一般来说,属于要约邀请的有:价目表,商品广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Ø. 商业广告如果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也视为要约。
  2、内容十分确定 :内容应包含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
  Ø. 应载明货物的名称
  Ø.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Ø.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三)生效时间: 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不是发出时生效。
  (四)撤回与撤消:
  1)撤回是指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此时要约未生效,将其取消,使之失去效力。不论是不可撤消的还是可撤消的要约,只要撤消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时应发出撤回通知
  2)撤消是指在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此时要约已经生效,将其取消,使之失去效力。关于撤消问题,各国存在争议。
  Ø. 英美法认为要约对于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只要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就可以撤销要约。
  Ø. 大陆法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有有效期的不能撤销,没有有效期的在对方答复前不得撤销。
  Ø. 公约认为,在合同成立前,要约可以撤消,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可以撤消。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能再撤销:
  要约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五)要约的失效和终止:
  Ø. 要约被拒绝
  Ø. 反要约
  Ø. 要约过期
  Ø. 要约被撤销
  三、承诺:
  (一)承诺的定义:受要约人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即为承诺。
  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承诺。
  第一种方式是做出声明,或口头或书面。
  第二种是做出行动,如开立信用证。
  (二)承诺的生效时间:
  1、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
  2、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公约------到达主义。并要求:
  1)口头要约必须当面承诺,邮寄过程中遗失延误导致未在合理时间或规定时间到达要约人为无效承诺。
  2)行为表示的承诺可以不发承诺通知,也形成有效承诺,并不受到达主义的约束。
  (三)对要约的变更:
  承诺应是无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同,即必须承诺要约所提出的各项条件。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承诺”的字眼,但又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承诺,分为两种情况:
  1、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对要约的拒绝,构成反要约。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与数量.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当事人的责任范围.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例如:
  1、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但提出包装由单层麻袋改为双层麻袋,这实际上是反要约。答案:错误。
  2、案例:公司对外发出要约,国外客户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回电承诺,但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承诺?
  3、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添加和修改,构成反要约,下列(ABDE)属于实质性添加和修改。
  A. 品质 B. 数量 C. 包装 D. 价格 E. 支付
  案例: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要约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约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要约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2、我方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要约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
  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
  承诺要约,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开来即期信用证。但
  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请问A
  公司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分析:有道理。
  (四)逾期的承诺:(这里经常会有案例)当承诺通知到达时已经超过了有效期或合理时间时,形成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一般无效,下列两种情况有效:
  1、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承诺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要约人
  2、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不是受要约人的过失。要约人若不及时反对,仍有效力.
  案例:
  1、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要约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承诺该要约,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承诺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承诺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要约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承诺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要约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要约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2、1997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前将承诺回复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承诺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时,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请问: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A公司主张成立。
  理由:首先,中美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本案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
  根据《公约》的规定,有效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要约人。据此,本案B公司于6月19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承诺通知,20日不可能送达A公司,即构成逾期承诺。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逾期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逾期承诺有效,则合同成立。本案A公司并未对逾期承诺予以确认,所以该承诺无效,该合同不成立。
  (五)撤回承诺:
  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不能撤回
  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公约------到达主义。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四、合同的效力
  并不是经历过了要约、承诺过程而订立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
  Ø. 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Ø. 合同经过有效的要约与承诺过程订立
  Ø.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Ø.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Ø.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二)无效合同(05年试题)
  Ø. 一方胁迫欺诈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Ø.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Ø.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Ø.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三)可撤消的合同(03年试题)
  Ø.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Ø. 显失公平的合同
  Ø.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例:
  人民法院如果要撤销合同,应该根据当事人哪一种请求原因( C )
  A.错误 B.无效 C.显失公平
  (四)对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处理原则
  1)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自始至终无法律效力.无效部分不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
  2)合同无效、被撤消和被终止的部分不影响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式部分的效力
  3)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当事人。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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