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考生成绩核查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7 2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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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成绩管理工作,加强对阅卷工作质量的监督考核,并为考生提供更加完善服务,按照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该项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组织实施,并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程成绩核查范围包括:申请成绩核查考生的主、客观成绩是否均进行了正确登录,主观试题的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进行复评。

第四条 基本工作程序
(一)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考取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报考地北京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的书面申请。
(二)考生本人认真填报《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成绩核查申请表》所列考生各项基本信息,并缴纳成绩核查费每人每科100元。
(三)成绩发布后45日内由北京考办将考生成绩核查申请表与计算机系统报名数据、下发的考试成绩相核实,上报全国考办审核。
(四)全国考办收到北京考办申请汇总表后60日内进行核查,北京考办在接到全国考办下发的成绩核查结果10日后,届时考生可上网查询成绩核查结果的通知,到北京考办领取“成绩核查回复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址:www.bicpa.org.cn,领取地点: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阜成路33号北京工商大学西区院内),咨询电话:68980880

第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起执行。

附: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办 公 室
二○○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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