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工作的基本评价标准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7 23: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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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税收执法机关来说,反避税具体的并不是纳税人所有的避税行为都要列入反避税的范围,纳税人通过合乎规定的手段进行的避税行为是不应该作为反避税的目标的。因此,确定反避税的评判标准是具体实施反避税工作的前提条件,而确定反避税的评判标准就是要确定应该反对的避税行为所具有的一些标准。一般来说,应该反对的避税行为其典型特征有:1.表现为处心积虑的人为安排,在方案涉及的种种安排中,重点在于避税;2.大钻法律条款的漏洞或违背法律条款的本意,并利用这些条款;3.聘用税务专家,串通当事人各方对纳税事项加以保密。

  一般来说,可以根据以下5个标准来作为反避税的评判标准:

  1.动力检验标准这一标准是对一个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安排的法律特征或其他特征进行检验,看其主要目的是否在于减少或完全逃避纳税义务。

  在实践中,这是难以单独行使的检验标准,因为动机是主观存在并蕴于纳税人头脑之中的,只有通过分析纳税人在有关经济事务的处理上是否正常、合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避税的动机。

  2.人为状态检验标准如果税收机关发现纳税人可能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规,而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合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的形式背离了实际状况,那么,纳税人这种处心积虑的合法形式称之为“人为状态”。根据这一标准,税收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纳税人有希望使税收法规的目的和意图落空的愿望,从而可对其进行反避税。但是,把这种标准作为一种独立的判断标准来使用尚有很大困难。

  3.受益检验标准税收机关根据纳税人从实际某种安排中获得的纳税额的减少或者其他税收上的好处进行反避税的判定,构成了受益检验标准。受益检验标准的一个优点是其具有客观性,排除了主观因素干扰,看起来简单明了,但在试图发现正确的因果关系上会遇到困难。

  4.自由处置标准在特定的环境下,是否存在不可接受的避税,进而对其进行调整,其判定权基本上落在税务当局手中,由他们去酌情处理。这种处理权的大小可能取决于或受限于税收法规中的特殊标准,但在某些情况下,税务当局甚至可能具有完全自由的自行处置权。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机关自由处置便成了判定一种避税行为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反避税的唯一标准。这种情况从原则上讲是不公平的,因为纳税人没有权力去影响税务局,完全处于俯首听命的被动地位。

  5.普遍性标准最后一条判断标准焦点集中在避税的某些做法是普遍的还是不普遍的。如果一种避税方法在大多数纳税人中盛行,出于保证税收收入的考虑,这种避税方法很可能为立法机关所不容,该种避税行为就可能被确认为是不可接受的,甚至会随着新立法的出现而变成非法的偷逃税。

  上述5种判定标准时常重叠和冲突,一项交易可能被一种检验标准认为是不可接受的避税,而用另一种检验标准来判断则属于可以接受的避税。最后有一点要讲明的是,避税和偷税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例如,按原来的税法是合法的行为,在新税法下可能是非法的。反之,按一条严格的税法规定为非法的事,随着这一规定的放宽或取消就成为合法。因此,反避税对象的确定也应在这5种判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判,并充分考虑到税收法规的变化与发展,只有这样,反避税工作才能正确、合理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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