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生活周刊:百度趟了一滩浑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5 17:12: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34首侵权歌曲的访问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8万元(按每首歌2000元计算)。百度随即提起上诉。在网络音乐下载的链条上,唱片公司、下载站点和音乐爱好者一直是利益纠葛不清的三方,百度以占公司28%网络流量的MP3搜索服务,挤进了这一链条。但败诉,显现的是搜索引擎在网络音乐下载中的尴尬地位。

  百度副总裁梁冬说:“百度是符合‘三个代表’思想的。第一代表先进生产力,搜索引擎作为高科技,无庸置疑是先进的生产力;第二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么多人使用百度;第三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我们也倡导共建和谐社会,有了问题协商解决,而不是告来告去。”但据称,百度曾经丧失了与原告庭外和解的机会,一审败诉后再强调“和解”,败已败了,失掉了讨价还价的本钱。

  今年8月,网易因担心侵犯著作权,宣布暂停网络音乐搜索服务,对网易来说,这个决定无足轻重,公司8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在线游戏。但这一决定矛头直指百度,它提供了专门的MP3搜索服务,占公司网络流量的28%。实际上此前百代唱片(EMI)的分支机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对百度发起了侵权诉讼,称百度允许用户非法下载该公司的53首歌曲。但百度不为所动,MP3搜索业务继续运营,并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步升诉百度案判决后,百度方面证实,至今已收到至少8家音乐公司的律师函或诉状,其中包括环球、百代、华纳、索尼BMG等众多国际唱片巨头,指控百度侵犯了它们数百首歌曲的版权,要求百度停止MP3搜索业务。

  步升诉百度作为众多同类诉讼的范例,败诉的结局对百度来说是致命的。在姿态上,百度不服;对判决依据,百度也有异议。争论的焦点是百度认为搜索引擎只提供链接,并不提供MP3下载服务,百度不能成为侵权主体。关于网络链接,我国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有所涉及,“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对此百度仍有异议:百度不属于内容服务的网络提供者,仅仅是信息服务提供者。据百度技术人员介绍,百度的MP3搜索服务使用的是“重定位”技术,即通过百度搜索显示的内容页面来自第三方。由此看来百度不过是个桥梁,侵权主体指向了非法音乐下载站点。案件处于法律缺失状态,根据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际红介绍,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对此案有借鉴意义。法案对网络链接提供者列出了免责条款:一,对非法内容的来源不明知;二,未从中直接获利;三,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从字面看,法律对百度有利,但对流量意味着金钱的搜索引擎来说,通过提供非法的MP3链接增加流量,是否属于直接获利,说法不一;而互联网上的MP3文件绝大部分来源不正当,这是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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