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期货交易引争议大宗电子交易市场集体上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5 17:13: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一个月内,全国40多家电子交易市场中多家已先后通过不同行业、地区或聚合关系,分头集体联名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上书

  针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期货条例(草案)》”]中“变相期货交易”定义的争议,上海地区几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下称“大宗电子交易市场”)正联名上书,期待给予其生存发展的空间。联名上书

  大宗电子交易市场多采用远期现货交易方式,此方式和期货有类似之处,并一度被业内称为“准期货交易”。《期货条例(草案)》第103条对“变相期货交易”进行了定义,这引起了大宗电子交易市场的争议。

  针对上述103条中“变相期货交易”的定义,上周,一份征集各大宗电子交易市场联名上书的意见书在业内流传。据有关人士透露,上海地区的几家电子交易市场已在此意见书上盖章,且联名上书将在本周内递交到有关管理部门。

  实际上,近一个月内,全国40多家电子交易市场中多家已先后通过不同行业、地区或聚合关系,分头集体联名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上书。

  旨在为即将上市的股指期货开辟法律快速通道的《期货条例(草案)》,在证监会起草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该草案送审稿前,和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调研、修改过程中,一些内容在有关部委和专家、学者中引起争议。关于“变相期货交易”定义的争议,就是其一。

  在落款时间为“2006年6月29日”的《期货条例(草案)》中,第八章附则第103条中定义了“变相期货交易”,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期货条例(草案)》中有“禁止变相期货交易”和“从事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的规定。

  而在上周于上海地区大宗电子交易市场业内流传的意见书中,称“此定义与现行《行政许可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用语含义极不明确,不具备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没有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极易造成理解和实施上的简单化和随意性,因而不宜采用”。定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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