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实施《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算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1:59: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关于2009年实施《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位会员:
  经中国精算师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我协会定于2009年开始实施《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暂行办法》的意义与要求
  精算师继续教育是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精算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协会会员必须认真学习继续教育的各项规定,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按时完成年度学习任务,不断补充、更新、拓展业务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
  二、继续教育的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从事精算实务工作个人正会员,主要包括供职于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机构的个人正会员。供职于政府部门、院校及已退休的个人正会员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学分标准
  我协会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学分,目前学分核算的参考标准如下: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学分核算标准参考表

序号 继续教育的形式 学分 备注
1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年会、培训、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专业论坛 8-10学分 每天折4学分
2 参加本协会委托其他机构举办的年会、培训、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专业论坛 6-9学分 每天折3学分
3 参加本会认可的其他精算组织举办的年会、培训、研讨会等 6-8学分 每天折2学分
4 公开发表精算著作、精算论文等 4-6学分 3千字以上5千字以下折3学分;五千字以上折4学分
5 参与本会的相关工作 6-8学分 按工作量确定
6 其他本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2-4学分 每天折2学分
  四、继续教育的学分确认程序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员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我协会申报2009年度的继续教育情况,申请确认学分的具体程序我协会将于2009年12月中旬在中国精算师协会网站上(www.e-caa.org.cn)另行通知。
  五、《暂行办法》的意见与建议
  继续教育中,会员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协会反馈。

中国精算师协会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精算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进一步强化精算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意识,推进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
  第三条 从事精算实务工作的正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并接受本会考核。
  准会员、从事精算教育工作的正会员及本会认可的与精算实务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正会员,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本会不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和要求
  第四条 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一)参加本会举办或委托其他机构举办的年会、培训、研讨会、学术报告会、专业论坛等;
  (二)参加本会认可的其他精算组织举办的年会、培训、研讨会等;
  (三)参加本会认可的与精算工作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四)公开发表精算著作、精算论文等;
  (五)参与本会的相关工作;
  (六)参加本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继续教育考核周期为1年,即从当年度1月1日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会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参加继续教育累计达到12学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上一考核周期超出的学分不得滚动至下一考核周期。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可向本会申请豁免当期考核,经本会同意后,不参加当期考核,继续参加下一期考核:
  (一)在境外停留6个月以上;
  (二)生育休产假;
  (三)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超过6个月;
  (四)当年7月1日后入会;
  (五)本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会负责制定并完善继续教育的规划及相关制度。
  第八条 本会负责确认和登记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 每一考核周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会员应向我会申报继续教育情况,属于考核范围的须填写继续教育学分确认表或豁免申请表,提交我会审核。审核中我会可根据情况要求会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属于考核范围且未获得考核豁免的会员,若未向我会申报继续教育情况,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会员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我会可视情节做出下列处罚:
  (一)会内通报;
  (二)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强制培训;
  (三)撤销其会员资格, 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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